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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中的司法娱乐化与非理性化
作者:北京瘦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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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还从来没有一个案件比张扣扣案更像一部电影。大幕拉开是少年为母复仇血染除夕,三人喋血。而后媒体带着观众回忆20多年前张母被杀的情节,然后是故事顺时针的发展抓捕、审判与执行死刑。男主角在公众的惶恐与争议中离开,留下无尽的争议。
整个故事里充满了悬疑、凶杀、暴力、复仇、法律与道德。是绝佳的法治与社会题材,即便不加改动的拍摄,其中的问题也会引人深思,成为中国电影史与法律史上最佳的电影。
这种种的素材与争议本身似乎预料着张扣扣案被娱乐化命运。
作为一名法律人,自然能够理解张扣扣案可关注的地方很多,法律与道德,尤其现代法律与传统孝道伦理的冲突,律师诉讼策略,控辩双方的交锋、死刑适用都引人关注,也会引起很多人的讨论、谩骂。
但在众多的讨论中,我觉得最值得注意的恰恰不是这些个案的法律冲突、法律适用问题——张扣扣的死稍微有法律知识的人都能预见到,没有多少讨论的余地,留张扣扣一命不过是不了解案情的小市民的怜悯之心罢了。一个法律健全的法治社会,必须严惩这种野蛮的复仇行为。
相反近年来较为明显的一个普遍趋势更值得长期关注与研究,就是司法案件在媒介干预下产生的娱乐化与非理性的趋势。大量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在审理与传播过程中,理性逐渐退居次席,控辩审三方之外出现了公众与媒介作为第四方。导致说服、煽动或取悦公众成了诉讼中重要的策略。
在公众情绪被煽动后,就可能产生非常不好的后果,大量本应当具有普法意义的案件,最终成了公众情绪的厕所,普法案件演化成质疑司法权威的案件。以张扣扣案为例,案件本来可以用来普及法律知识,让人们相信司法,避免私人复仇。 但到今天适得其反,大量的公众在媒体的引导下不接受张扣扣的死刑,认为张扣扣是为母报仇的侠义行为,并质疑当年司法袒护王家,张扣扣的死是穷人的悲剧。
法律人很容易成为一个技术工。就像盖房子的人,最终只会留意自己手上的那块砖瓦,对地基、房屋的建设、用途不加关注。张扣扣案件的大量讨论,都是技术工种之间交流“工艺”,而对案件后背的媒体、技术背景知之不多。
当法律人在争议律师的辩护策略是“精彩绝伦”还是“愚蠢至极”,是优秀还是不合格的时候,我都觉得我们忽略了问题产生的根源,控辩审三方由于媒介与公众的介入,不自觉的改变了自己的行为。当有大量社会公众关注案件审判的时候,控辩双方想说服的不是法院、法官而是公众与媒体,而这种转向本身具有迎合与煽动的因素,导致双方分歧的加剧。
在一般人的认知里,诉讼案件尤其刑事案件,都是建立在事实、逻辑之上的。事实的查明依赖于法庭的调查与证据的审查,逻辑取决于控辩双方在辩论与文本意见的交锋、推理,而法律的解释则应该严格按照逻辑与解释规则阐释法律精神。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要限定在案件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适用上,诉讼过程要尽可能的理性,不能掺杂过多的感情因素,以免案件受到感情因素的干扰。
但随着媒体的发展,尤其在以公众号、小视频、朋友圈为代表的媒体中,人们需要在短时间里了解信息、确定对错与判断立场,因此媒介传播的核心点不是以理性的方式让人们获得事实真相做出正确判断,而是要引起受众的兴趣、激发他们的感情,促进事件的升温。达成一致意见根本不是当前信息传播的目的,制造分歧、引起争端,促进事情的热度与扩散成了更为主要的追求。
张扣扣的案件,到现在持续报道了十个月,文章数以万计,参与的公众数以亿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与道理。但是如果你找一个人让他告诉你事情的来龙去脉,张扣扣母亲被杀的经过、法院当年的判决,张扣扣杀了几个人,我相信确定了解事实的受众并不多。这也就是媒体干预的结果,媒体需要的并不是告诉每个人事实,而要让人要有直觉,要形成偏见。
所以正是媒介与公众的地位日益重要位,我们发现控辩双方开始不自觉的改变自己的策略。尤其在辩护人一方,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这种脱离事实与法律的辩护是非常罕见的,但是辩护人剑走偏锋难道就是错的吗?如果从传媒与公众的角度看,它恰恰还是最好的辩护。既然法律上张扣扣已经是死路一条,不如尝试利用媒介与公众的力量。因此我们也就能理解,辩护意见为什么抛弃逻辑、事实而选择文学、心理学、法制史,因为辩护意见并不是想说服法官,律师也不是忽视了法官,而是选择了新加入的诉讼第四方。
所以辩护人在案件中是聪明的。并且大获全胜,不论他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辩护策略如果奏效,张扣扣保住一命那就是赌对了,如果法院还是判决张扣扣死刑,最起码辩护意见能引起社会共鸣,对辩护人也是很好的宣传。
张扣扣案是个不折不扣的法律悲剧,一个事件引发了五条人命,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司法正义的实现。
纵观整个案件的发展,全国公众像追电视剧一样关注案件进展,整个案件被以电影的方式叙述,越来越多的人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凭借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进行判断、评论甚至审判。而控辩在案件之后围绕着法律问题进行各自的宣传,我突然意识到媒体正根据自己的需要改变着诉讼及诉讼参与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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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未竟之事
作者:段剑良
张扣扣案在司法上已尘埃落定,但围绕案件的讨论以及一审辩护词的争议并未停止,不但网民持续热议,还引起了一些律师、法学专家的论辩,连最高法院官方公众号也要转发文章阐述立场。案结事未了,如何让悲剧不再发生?如何更好地发挥案件的正面价值?
其一:对张扣扣自身的不幸表达悲悯。年少失去母爱,且亲眼目睹母亲被伤害致死、被围观解剖,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幸的痛苦。人们同情张扣扣不是因为是非黑白不分,而恰恰是一种道德的体现,是一种社会恻隐之心。记得十多年前,一名韩裔学生制造了美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校园枪杀案,但在最后的追思会上,人们对这样一位“恶魔”也给予了哀悼,在树立的33块墓碑中有一块就是他的,旁边同样放着鲜花和蜡烛,一位老师在墓碑上留言“希望你知道我不憎恨你,你没有得到任何帮助和安慰,对此我感到十分的心痛,所有的爱都包含在这里”。在谴责张扣扣犯下罪行的同时,正视、悲悯其遭遇的不幸,既是化解社会情绪的需要,也是传递法治温度之举。
其二:从悲剧中寻找防止悲剧的答案。张扣扣案代价如此之大,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防止悲剧的重演。假如当年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的案件,被告一方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结果会是怎样?现在法治进步了,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能否“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在实践中被证明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在如何预防犯罪上,张扣扣案启示我们除了要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外,更应该做到的是对法治信仰的培育,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对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维护,对每一个人有尊严地生活的积极保障。
其三:对死刑政策进行准确慎重地阐释。“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2006年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提出“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这样的政策导向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也被社会所普遍认可。但何为“可杀可不杀”?标准、界限是否清晰?具体到张扣扣案件,尽管其罪行极其严重,但毕竟起因特殊、有自首无前科、在逃亡过程中没有滥杀无辜,因此不少人认为判他死缓即可,包括许多法律专业人士。最终的答案是否定的,如何减少这种理解上、期待上的“偏差”?是时候对贯彻死刑政策作出进一步阐释,在立法上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在司法适用上上减少自由裁量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