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瘦马
死刑乃刑罚之极,也是中国法律体系里的一个老问题。在我国死刑存废,无论再怎么争吵,现实就是不可能废除。中国社会中有太多的“恶”需要死刑震慑,死刑就好像水浒传里封印住天罡地煞的那个石板,废除死刑社会就会出乱子。
而且对于极其现实的中国人而言,大概也只会对死刑有所恐惧了。因此死刑的问题实际上变成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标准问题,即在哪些罪名中取消死刑、限制死刑,对哪些极端恶性的行为适用死刑。
这两个问题恰恰诱发不断的争议,而个案是否判处死刑,也似乎越来越与公众期望相悖了。
我国的老百姓痛恨的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行为,已经基本上不适用死刑了。原因是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与国际接轨。
但我认为,从实际后果看,中国的贪污腐败、经济犯罪还不应该过度跟国际接轨,因为一些贪污行为危害实在太严重了,甚至可以说我国的贪污行为导致了很多后续的犯罪。
一个贪污犯在刑法中只是贪污的数额,但是贪污的背后,往往是一个工程、几百家的拆迁、几千亩地的征收、几十亿的项目,往往背后还连带着几条人命。刑法中只考虑贪污的金钱,而社会公众的感知里是腐败造成的一连串社会不公和社会危害。这是刑法的狭隘与自以为是。
另一方面则是,当前社会公众越来越无法预期死刑的适用了。不时出现个案裁判的结果与公众的预期有可能相反。死刑适用的标准在变化,这个变化变得有些不确定。
很多人的感知中,20世纪90年代的严打时,情节严重的流氓罪可以判处死刑,到今天很残忍杀人、危害很大的犯罪行为也未必判处死刑。
比如张扣扣复仇杀人的案件,舆论中大部分人认为张扣扣行为恶劣但可以留他一命,因为张扣扣毕竟有年幼时母亲被杀的阴影和自首的情节。而且张扣扣本人并不是滥杀无辜的坏人,再次犯罪或者为害社会的可能性很低。但是法律上依然是快速高效判处并执行了死刑。
作为法律人对此表示理解,因为我国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任何人不能以复仇的名义行滥杀无辜之实。但如果执法者慈悲一点,留张扣扣一命,认定张扣扣坦白、自首判处死缓,法律上与舆论会更加欢呼。
还有这几天热议的一个新闻,公众多数认为法院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法院却判处了死缓,并“粗糙”地进行了套话式的解释。我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了,这算是我听过最残忍的杀人了。
一对同性恋人方某和王某,方某从10楼追杀王某到1楼,杀人持续时间15分钟,从电梯里拖出来持续捅扎死者全身共196刀,刀伤从头部、颈部到全身,但最终致命的却不是一刀毙命而是选择残忍割破死者的动脉,让她痛苦地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而且在杀人后,凶手的家人转移了财产,一分钱没有赔偿。
这么穷凶极恶的案件,居然只是死缓。法院解释认为二人是同性恋情侣,双方矛盾的起因是经济纠纷,凶手坦白,所以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法院的这个解释是刑事案件判决主文中一段官方的套话,必然受到很多人质疑。
因为人活一辈子几乎所有的纠纷都是感情纠纷和经济纠纷,死刑看矛盾的起因但更应该注意杀人的手段与过程。
从公众的直觉来看,杀死自己同性伴侣的方某行为极其恶劣。随身携带刀具内心早有犯罪意图,在被害人逃跑的时候追杀了15分钟,追杀距离几十米,整个过程捅刀近2000刀。主客观两个方面都很残忍,足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是死刑,这也是刑法学者、法官、检察官的通识。所以在196刀杀死闺蜜的案件中,他们完全可以用这个逻辑来解释,说方某就是死刑,只是缓期两年。
但是社会公众不会接受,公众认为真正的死刑只有立即死刑。
他们认为,中国的死缓就是个借口和套路,死缓过几年无期,无期变有期,有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然后就出狱了。
这几年死缓转无期,无期减刑保外就医,提前出狱的腐败案例层出不穷。比如云南孙果果这样的案子证明了,在中国只要不是死刑立即执行,罪犯总能找到理由减弱刑罚效果。从现实角度看,死缓不是死刑。
这是个必须正视的分歧了。社会公众只认可死刑就是立即执行死刑,死缓不过是为了后续运作埋下的伏笔。人们在一个死缓案件中,可以质疑整个司法的过程。
死刑是刑罚中最重的刑罚,剥夺个人的生命。每有命案也会引起公众的关注,所以死刑的正确成了影响司法权威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是一个不乐观的情况就是,死刑变得越来越让人看不懂,越来越与社会公众的感情和认知相背离。研究与从事刑法的人认为这是自己的专业性,实际上会被认为是他们的自以为是与自我隔离,社会根本不接受他们这套解释。
中国的死刑应该克服自身的不足,给公众一个公正的可预期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