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参考案例:(2010)闽刑终字第212号
被追诉人从福州携带198.8克海洛因到厦门贩卖给他人,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被追诉人提供毒品,与买主商谈具体的交易事项,确定交易价格、数量,指使他人携带、交付毒品样品、实施具体交易,作用极大。为此,一审判决其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被追诉人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苏红旗(“小七”)等人,经侦查机关查证苏红旗等人确有贩卖冰毒和“麻古”的行为,有立功表现。
(二)二审期间,举报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参考案例:(2010)闽刑终字第332号
被追诉人伙同或者指使他人共同贩卖毒品,共计贩卖K粉(氯胺酮)4700克、冰毒(甲基苯丙胺)70克、摇头丸500粒,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为此,一审判决被追诉人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被追诉人在二审期间检举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并经其亲属协助,成功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参考案例:(2010)闽刑终字第532号
被追诉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18.9克(毛重)、“麻古”400粒,出资购买毒品,出资租用藏匿毒品的房间,指使他人接收毒品、叫他人送毒品给买家,在共同犯罪中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为此,一审判决其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系受被追诉人(另一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纠集参与贩毒,与黄丹文相比,作用相对较小,也没有前科劣迹,量刑上应区别对待。
参考案例:(2014)闽刑终字第463号
被追诉人贩卖海洛因89.27克、甲基苯丙胺12.73克,贩卖毒品数量大,并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被追诉人长期吸毒,且无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以贩卖毒品为业牟取暴利。其前科亦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较轻的刑罚,与贩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别及二审期间被追诉人的亲属积极代为缴纳罚没款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改判。
参考案例(一):(2014)闽刑终字第442号
被追诉人贩卖氯胺酮1481.25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2566.6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虽被追诉人贩卖氯胺酮数量大,但均被查获,其中2566.66克毒品氯胺酮含量仅为4.4%,含量极低,原判无期徒刑偏重。
参考案例(二):(2017)闽刑终160号
被追诉人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992.3克、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5128.12克,数量大。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涉案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5351.72克中有5063.12克MDMA的含量仅为0.2%-0.8%,根据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对被追诉人从轻处罚。
参考案例:(2015)闽刑终字第202号
被追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73.2克、海洛因26克,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根据被追诉人贩卖毒品数量及具体行为。
参考案例:(2015)闽刑终字第446号
一审判决认定被追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05.32克,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判决其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被追诉人系替“阿平”购买毒品并从中加价牟利的证据只有陈星兵一人的供述,而手机通话清单、银行交易凭证、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现有证据也只能证实被追诉人购买602.98克甲基苯丙胺和另持有2.34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无法证实“阿平”的存在以及被追诉人替“阿平”购买毒品并从中加价牟利,故认定陈星兵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不足,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参考案例:(2015)闽刑终字第180号
被追诉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0千克,二者在共同犯罪中皆为主犯,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被追诉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未查获毒品实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案例:(2016)闽刑终31号
被追诉人为牟利参与运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97.8克,海洛因20.2克,数量大。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裁判核心理由为被追诉人并非毒品货主,仅为赚取运费而受他人雇用贩卖、运输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