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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交管局消息,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2019年7月24日人民网)
仅仅半年时间就发生醉驾17.7万起,初步计算一年就是36万起,这个数字非常惊人。也就是可以简单地推算,自此醉驾入刑后,一年就有36万人因醉驾而成为犯罪分子。
这个数目如果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年工作报告,2013—2017五年间全国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是548.9万起,判处罪犯607万人。
如果将醉驾人数乘以5,你就大约能估算出醉驾犯罪在目前整体刑事案件中的所占比重。
醉驾入刑的比例真的是越高越好么?
于是问题就此进一步产生,醉驾要入刑,酒驾给予治安处罚,我们目前的法律不可谓处罚不严厉,那为什么有这么多司机公然置国法于不顾?
其实,如果按法学界通行的犯罪黑数理论(大多数犯罪行为并没有被发现或者被刑事追究,一般来说,国际通行的理论认为,犯罪实际发生率与发现率比例为4:1),如果这样算来,每年我国将有醉驾人员约144万,这就更可怕了,他们怎么就敢公然践踏法律?
一者罪驾入刑法理基础不充分。罪驾入刑是危险犯,而危险犯一般认为与犯罪发生概率有关。酒驾醉驾90.1万起造成1674人死亡,比例大约为万分之18,百分之零点二,这样的危险系列明显偏低。
二者罪驾入刑效果不明显。我们知道,法律有指引、教育、评价、强制、惩处等功能。醉驾入刑,本意就是通过刑罚这种惩罚手段,引导民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目前看,这样的教育是深入人心,似乎妇孺皆知,但事实上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说明这种效果不容乐观。如果按犯罪黑数理论,全年大约有720万起醉驾酒驾发生,岂不更惊人?
三者罪驾入刑惩罚效果不好。目前大多数醉驾判决结果基本上都是缓刑或者拘役,大多数要适用社区矫正。从社区矫正管理角度看,这类人群往往对犯罪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认为自己不过是喝了杯酒又没有出事,判刑是国家“高射炮打蚊子”,是重刑主义的体现。本来是个良民,因为爱喝酒,酒后成了犯罪分子,思想上有抵触情绪。
四者假设醉驾不入刑,但对“因酒驾醉驾交通事故1525起”案件仍然可以适用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罪名入罪,并不会导致这些行为人逃之夭夭,不受国法惩处。
五者因为只为喝酒后开车就入罪似乎失之严苛。中国是个向来无酒不欢的国度,而且主张“朋友来了有好酒”,有喜事就喝酒,如2018年6月14日世界杯开幕当天全国就查处酒驾醉驾2200起,难道说除了入刑就没有其他惩罚替代方式么?何况这种惩罚效果还不明显。
醉驾入刑快10年了,是不是应该从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上探讨一下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我不是刑法学者,我只是个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