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做了二十年,成功案例很多,败诉案件也不少。这很正常,毕竟官司有输有赢,你不可能在所有案件,无论站在原告、被告立场上都能赢。当然,律师一般只宣传胜诉案件,不去讲评自己的失败案例,这似乎更正常。每个人只想展示自己的正能量,展示自己的加分项,这是人性使然。
但今天,我却想讲讲自己上周的一个败诉案例,自揭其短,实在忍不下这口气……
一、案件简单,裁判结果却“富含深意”
一起涉外离婚案,原告为加拿大籍,要求与国内丈夫离婚。原告身处国外,因路程及工作原因无法回国开庭,二次诉讼都委托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第一次诉讼很顺利也正常,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隔后我们又再次启动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于2019年7月2日开庭时出了点岔子,经办法官说原告本人没有出庭,这庭不能开,并对我们作了一份笔录,问为什么原告本人没有出庭及有否法律依据。我们在笔录中陈述原告本人因路程及工作原因无法到中国开庭,已有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且立案时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表明原告离婚意愿的离婚意见书。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之规定,原告本人是可以不出庭的。在法院审理实务中均是如此操作的。
二、荒谬裁判,可能导致原告数百万财产的损失
三、九字裁决,原告跨国申诉、投诉的心酸
四、反常即妖,案件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但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或许,要有如此明确的审判指南,才不会让人曲解法律、随意作出裁决吧,可以让人少犯错吧!我们真的很期待福建省高院也能多出类似这样有明确指导审理,统一裁判规则的司法意见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