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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现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我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职责已移交住建主管部门承接。现阶段,审批制度改革、消防执法体制改革正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订出台,新的消防验收改革探索刚开始试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系统刚上线实行。为确保依法承接、实现平稳过渡,现就做好现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过渡衔接工作
(一)设区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闽建消〔2019〕1号文要求,主动邀请消防救援机构继续指导帮扶3个月。要加强培训与学习,尽快熟悉掌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切实提升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等政务服务能力。
(二)为确保工作衔接,2019年6月20日前已通过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尚未通过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闽建〔2019〕2号文规定网上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也可以选择网下申请办理,网下办理具体流程为:
1.建设单位按照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要件规定,向住建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纸质书面申请;
2.窗口办理人员应当做好线下信息登记,并对申报项目“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按规定报窗口负责人确认后受理;
3.窗口受理后,由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办事指南、验收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验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内容、深度和检测报告等均按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执行。开展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工作时可以邀请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指导;
4.网下申请办理消防备案抽查的项目,实行100%抽查。
二、继续落实惠民便民措施
为确保便民政策不回头,优化营商环境,原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实施的下列便民政策中,涉及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的相关内容继续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时,各地应当按照依法依规、惠企利民,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主动作为,认真研究解决:
(三)根据《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6号)规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结论。
(四)《福建省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项措施》(闽公消〔2018〕135号)有关取消部分备案项目、取消消防审批前置、全面压缩审批时限、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制等措施中涉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内容继续执行。
(五)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7〕38号)中明确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其中消防设计验收抽查比例按照省厅闽建〔2019〕2号文执行。
(六)对电网企业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继续执行《关于协同推进电网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闽电安监〔2019〕43号)规定。
(七)除本通知明确网下办理的事项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行网上无纸化办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不再接收纸质申报材料,但受理窗口仍需要保留,方便咨询以及协助实施现场网上办理服务。
三、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
(八)省厅《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闽建〔2019〕1号)第二点“调整优化审查范围”第(一)项有关“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规定,不适用人员密集型场所。
(九)根据《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有关“实行联合图审”要求,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备注栏中必须出具明确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未明确的作不合格处理,并纳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2019年7月1日起,装修装饰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之前已经按照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委托完成消防设计审查的成果继续有效。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受理建设单位的装修施工图设计审查委托。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将按照有关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进行惩戒。
(十)根据《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的申请人(装修人)包括业主、使用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人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供与建筑装修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装修承包合同、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材料。
针对各地反映的审批系统中项目报建号问题,省厅已印发《关于工程项目报建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函〔2019〕64号),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十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进一步充实专业审查人员,加强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消防设计审查质量。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尚未脱钩改制的下属图审机构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本地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