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方通报失踪女童案调查情况: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
2019年7月8日,浙江淳安9岁女童章子欣失踪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现就该案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受理调查情况
2019年7月8日10时许,淳安县公安局青溪派出所接章子欣奶奶报案称:其孙女章子欣(女,9周岁)被两名租客以赴上海参加婚宴为由带走,逾期未归,下落不明。接警后,淳安警方经初查,锁定犯罪嫌疑人梁某华、谢某芳。鉴于案情重大,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迅速行动,组成联合专案组,先后组织500余名警力分赴上海、漳州、汕头、广州、茂名、珠海、武汉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梁某华,男,43岁,广东省化州市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已婚,育有一子一女,2004年因养殖亏损负债等原因离家出走,多年未归。
谢某芳,女,45岁,广东省化州市人,无违法犯罪前科。未婚,外出打工,多年未归。
2005年,谢某芳经人介绍与梁某华共同生活至今,未办婚姻登记,两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股票股权,近两年来多次以欺骗手段向亲友骗取钱财,用于旅游及日常生活。由于两人诈骗行为已持续多年,其通过实施诈骗满足日常开销的状况越来越难维持,自杀前银行卡余额加现金仅剩31.7元。经多方走访调查,未发现梁、谢二人有参与邪教活动等情形。
2019年7月8日凌晨,梁、谢二人在宁波东钱湖一观景平台投湖自杀,全程均在视频监控覆盖区域,自杀前有饮酒、相互捆连外套、共同投湖等行为。经检验,两人尸表无抓痕等损伤,毒化检验无异常,血液有酒精含量。
三、女童章子欣死亡情况
经多方力量连日搜救,7月13日,疑似被害女童遗体在象山县观日亭正南方向16海里处(石浦海域)被发现并打捞上岸。经刑侦技术鉴定,确认系失联女童章子欣,尸表未见明显暴力性损伤,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综合视频监控、目击证人证言以及失踪区域路况环境特征等,警方初步排除女童为失足落水。
四、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情况
经查,梁、谢二人自2005年以来主要在广东广州、珠海、茂名、东莞等地生活。自2018年底特别是今年4月份以来在全国各地频繁游玩,先后到过三亚、重庆、丽江、大理、昆明、恩施、宜昌、长沙、郑州、徐州、济南、潍坊、西安、天津、北京、秦皇岛等48个城市。
7月4日早上6时30分许,梁、谢二人携女童章子欣从淳安县千岛湖镇青溪村家中离开,以乘坐高铁、网约车等方式先后到达漳州、汕头、潮州、厦门、宁波等地。7月7日19时22分,监控显示三人在松兰山旅游度假区白沙湾区域出现;20时至20时20分许,有目击者在距观日亭约百米处,看见一女子拎着包,一男子背着一小女孩往度假区北出口行走;22时22分,监控显示度假区出口一男一女离开,未见小女孩;7月8日2时01分,监控显示,梁、谢二人跳湖自杀。
目前,专案组正围绕案件开展进一步侦查。警方呼吁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关注权威信息发布,不信谣,不传谣。
浙江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
2019年7月14日
新闻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律师点评:
梁某华(男 43岁 已婚 育有一子一女)与谢某芳(女 45岁)共同生活至今,未办婚姻登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重婚罪属于对向犯,故二人均构成此罪。此外,近两年来两人多次以欺骗手段向亲友骗取钱财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触犯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警方公布结果中,未记录二人诈骗金额,但就二人将钱财用于旅游及其日常生活而言,笔者猜测数额应当不止4000元,两人构成诈骗罪。将孩童章子欣以赴上海参加婚宴为由带走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拐卖儿童罪需以出卖儿童为目的,显然这两人没有实施该行为,孩童章子欣溺水事件并非两人所希望的结果,但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二人将章子欣带离家乡的行为在法律上形成了照管看护的义务,若不能很好履行该义务,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拐骗儿童罪的规定,“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未能有决断,二人是否有将女童归还的意思不得而知。女童家中监护人的相关情况却也令人头疼,失踪那么长时间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竟然毫无察觉。其次,作为章子欣的奶奶,将其托付给租客,未常联系询问女童情况,其行为也未能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最后,二人是否构成拐骗儿童罪无法定论。本案的结局是两人在走投无路之下选择自杀,自杀意味着刑法上犯罪主体的不存在,则刑事责任就无用武之地,虽然前期这两人触犯刑法,但如今刑法不能追究二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案件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