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黄大伯早年以个人名义承包土地,后土地流转,黄大伯获得补偿款。得知该笔补偿款后,黄大伯二儿子欲分取该笔补偿款,黄大伯认为二儿子对其不孝便与其签订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决心将补偿款全部给予二儿子。
为了弄清黄大伯与二儿子之间签订的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有一套”栏目组特地来到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采访专注家事领域的福州律师蔡思斌,希望其能给出解答。
蔡思斌律师接受采访后指出,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的,而血缘是无法割断的,因此此类协议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协议。
法律知识拓展:亲生子女关系不能通过断绝亲子关系协助或声明解除,但继父母子女或收养之间的关系是能够解除的,其原因在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因而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并非通过法律拟制产生,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形成的,因此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解除。
父子、母子之间签订的解除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即使签订了类似协议,由于该类协议违反《民法通则》公序良俗的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即便有所谓断绝父母子关系协议存在,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该尽的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都是要尽的,不能当然免除。
福州律师网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