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5月,张某(女)与黄某(男)登记结婚,2008年张某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2016年11月,张某之父以张某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与黄某离婚,后经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张某能否直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笔者认为,张某可以作为本案原告,但应由张某之父先依照特别程序申请法院认定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然后根据认定结果,进一步确定是否可以由本人直接起诉或者是否需要变更监护人,以及由何人代理诉讼。理由如下:
离婚诉讼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应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另根据法律规定,已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其配偶。
本案中,先经特别程序确认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其监护人,是处理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的前提。张某之父作为张某的近亲属可申请法院进行认定。如张某经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可由张某直接起诉离婚。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是否离婚应由其自己决定,在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的时候,任何人不能越俎代庖,维系或是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对此应予尊重。
如张某经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之父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代理张某提起离婚诉讼。因为依据法律规定,配偶是已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如果不变更监护关系,会出现法庭上原告席与被告席是同一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精神病人要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应先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再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变更监护关系以及代理人。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