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将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审查起诉。
经办案检察官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4月21日1时许,潘某某与马某某共同饮酒后,马某某在明知潘某某饮酒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潘某某(载马某某)上路行驶,潘某某驾车行驶至省道244章丘段6公里700米时与对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经鉴定: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mg/100ml。
章丘区刑事检察部门经过细致审查,结合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认为马某某在明知潘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潘某某在道路上行驶,已然构成潘某某危险驾驶的共犯,故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起诉马某某。
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5日补充移送起诉。章丘区检察院于2018年8月20日对被告人潘某某、马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章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潘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即使自己喝了酒没开车,但是把自己的车交给其他喝过酒的人来开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下面两种情况也会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请大家注意:
1.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最后再提醒大家,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就是酒后驾驶了,而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构成醉驾了,即危险驾驶。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驾驶员来说,酒后驾驶机动车会面临罚款1000-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的处罚。而醉驾则会直接吊销驾照,并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