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离婚律师原创—如何确保离婚协议约定的高额抚养费不被调整?
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愿意在财产分配上作出重大让步,比如以向对方支付高额子女抚养费为代价达成离婚协议。当然,大部分人会用分期方式来支付抚养费。但后续,支付抚养费一方有可能会以经济情况、个人家庭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现已无力承担此前离婚协议约定高额的抚养费为由来请求调低抚养费。这种情况下,高额抚养费要如何处理才可以得到保障,不受因素变化而影响呢?且看从业近二十年的家事律师蔡思斌给您支招。
抚养费,就其概念而言,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该意见明确了影响抚养费的因素存在多种,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的变动都将是触发抚养费变动的因素。所以,如支付抚养费一方经济收入下降无力担负,或者是再婚生育子女负担加重的,其是有权诉请法院要求对抚养费进行调整。当然,人民法院在审查抚养费是否应当调整时,也会根据各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实际的医疗教育生活水平进行综合判定。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司法判例,不存在争议的。
面对支付抚养费一方要求调低抚养费的举动,如法院同意调低抚养费,将导致原定的高额抚养费无法得到贯彻执行,这对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显得极为不公,甚至有失抚养方当初同意离婚的本意。面对该境地,那又该如何才能保障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高额抚养费不被架空呢?为了防止日后高额抚养费不被调低,还是可以运用法律技巧来规避的。笔者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可以把高额抚养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孩子抚养费,金额无需过高,相对符合当地生活水平状况即可;另一部分可以作为对方支付给直接抚养方的离婚补偿金,相当于变相将孩子抚养费以离婚补偿金的方式锁定。该补偿金内容应设置在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中,约定好补偿金的总额再按月进行支付,内容上不体现抚养费与补偿金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可就补偿金额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加以约束。如此,支付抚养费一方后续再想以其他借口对抚养费进行调低,都无法针对该“离婚补偿金”进行调整。因为抚养费可以根据法定事由进行调整。而离婚补偿作为离婚协议书整体的一部份,是双方针对离婚关系、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关系等整体性的约定,并不像普通经济合同需要在公平的基础订立,后续不存在再进行调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