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意外致死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否能被认定为可供执行的遗产?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在一宗执行异议案中,认定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不能作为案件执行标的,依法撤销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裁定。
2014年12月,李某1驾驶的轻型货车(搭载李某2)发生交通事故,两人当场死亡,后经认定,李某1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2不承担事故责任。李某2家属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李某1家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李某1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李某2家属赔偿79万余元。规定期限内,李某1家属未支付赔偿款,李某2家属申请强制执行,盐田区法院冻结了李某1家属邱某含有死亡赔偿金在内的银行账户,李某1家属则提出异议称,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李某1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只有一台烧毁的事故车辆,已作报废处理,其他并无任何遗产。
死亡赔偿金是否能认定为遗产?盐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不能视作遗产被强制执行,故依法撤销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裁定。
(肖 波 黄晶晶)
■法官说法■
盐田区法院执行异议审查的林法官表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在明确界定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之前,执行法官为了确保财产不流失,先行对李某1家属邱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无不妥。
经过审查,林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七方面的内容。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地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