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刑事诉讼法的大修更好地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及时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上升为法律,特别是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外逃贪官具有极大的震慑力,同时实现了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衔接,无疑具有重大深远的现实意义。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诉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增加速裁程序,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更好地兼容了公正与效率、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相对于1996年和2012年两次“大修”, 时隔6年再度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作出的修改,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亮点颇多,特别是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增加速裁程序,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值得重点关注。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望敲响外逃贪官的丧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强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力度,丰富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按照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外逃贪官只有回国归案后,才能正式接受审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用于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情形。新刑诉法也注重保障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仅从告知、送达以及辩护等方面为被告人设计了充分的权利保障措施,而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增加速裁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014年和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分别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以及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到2018年11月,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期满,有必要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速裁程序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显然,假若所有案件都走正常程序,会浪费司法资源。速裁程序主要针对的是相对简单的案件,适用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另外,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例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立法衔接机制。国家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颁布实施后,人民检察院对反贪反渎案件的侦查职能整体转隶。为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了对接性的规定。如调整了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涉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部分,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涉及的程序性机制也作了衔接性规定。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
可以说,本次刑事诉讼法的大修更好地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及时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上升为法律,特别是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外逃贪官具有极大的震慑力,同时实现了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衔接,无疑具有重大深远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