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物品鉴定,主要涉及到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涉案物证的鉴定实务。此类鉴定往往是决定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部分涉案物品鉴定样本收集程序不规范,造成这部分鉴定意见到了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对鉴定样本的真实性、可靠性存在争议,给司法认定带来棘手难题。虽然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注意到刑事涉案物品鉴定程序的重要性,并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对鉴定样本的真实性判断确立了若干规则,但由于实践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涉案物品鉴定样本与案发现场提取物证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性的审查判断往往被忽略。例如司法解释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应重点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但如何保证检材的同一性认定,实践中并无章可循。
一、刑事涉案物品鉴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
检察环节涉案物品鉴定存在样本提取、保管、送检、鉴定程序不严。解决上述问题,须建立鉴真制度,使涉案物品来源、提取和保管形成环环相扣的锁链。鉴真是确认刑事涉案物品真实性的必要程序,对保证涉案物品鉴定的可靠性具有重要的作用。所谓“鉴真”,是指在诉讼中提出证据的一方,向法庭证明某一项证据确属其主张的那份证据,也就是说,某个涉案物品是来源于案发现场发现的第一手证据,证明它在提取、保管、送检、鉴定等环节中不存在被调包、污染、篡改的可能。鉴真的方法通常包括:一是通知相关的证人出庭对涉案物品的同一性进行辨认,依据涉案物品的特征向法庭证实庭审中某一物证就是之前见到过的涉案物品;二是通过交接手续证明物证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例如,对涉案物品贴上标签,并在提取、移送、鉴定等环节由经办人员签字。对涉案物品进行鉴真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提取涉案物品到审判阶段公诉人出示涉案物证,往往需要间隔相当长的时间,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未必能牢靠记起涉案物品的特征,在庭审时可能无法准确辨认它就是来自案发现场的物证。所以,需要通过办案人员从一开始接触涉案物品就做好保管链条的完整性。采取的具体做法是由办案人员、鉴定人在涉案物品标签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保证涉案物品的一致性,防止检材被替换。
其次,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案物品应当随案移送,但在实践中这项规定很难落实到位。囿于管理疏漏和办案场所有限,涉案物品在司法机关大量堆积,这种状况在公安机关、检察院,甚至法院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样一来,涉案物品很可能在诉讼衔接过程中出现丢失、混淆、调包,从而造成关键的物证出现鱼目混珠的后果。例如,在陈满杀人放火冤案中,多件关键物证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前已经丢失,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再次,刑事涉案物品的鉴真不仅对法庭确定物证的真实性、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保证经过司法鉴定的物证检材具备真实性,从而防止司法鉴定意见出现瑕疵。一份可靠的司法鉴定意见必须建立在检材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如果实物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存在疑惑,必然导致依赖该检材得到的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也受到质疑。
二、西方法治国家涉案物品鉴真制度
以美国为例,有关刑事涉案物品的提取、保管和鉴定的程序性规范主要集中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鉴真等制度等研究中。例如,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警察的搜查、扣押行为产生震慑作用以规范涉案物品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并根据传闻证据规则对涉案物品样本的保管、送检、鉴定是否可靠予以严格把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901条(a)款规定:“为满足某一项证据之鉴真或辨认的要求,主张者须出具证据足以支持这样的事实:该证据即主张者所声称的证据。”依据这条规定,检察官必须证明指控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的枪支就是庭审中呈现的那把枪支;或被告人贩卖给警方情报人员的毒品就是鉴定人检测的那袋毒品。因此,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将鉴真的必要性称为司法证明过程中“一种内在逻辑的需要”。
美国的鉴真制度主要通过由证人对涉案物品进行同一性辨认,以及证明保管链条的完整性来落实的。司法实践中,实物证据经常被辩护律师提出是否具备同一性、状态是否发生变化的质疑。例如,如何证实警方送到实验室检验的白色粉末就是被告人贩卖给警方情报人员的毒品?是否存在检材来源于其他毒品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情形?这些都涉及到实物证据的同一性认定。同一性认定对确保实物证据可靠充分至关重要。为达到鉴真的目的,检察官声称呈送法庭的凶器即为警方在案发现场收集的证据,当涉案物品具有独特的外部表征,该物证就很容易识别。这样一来,如果有辨认能力的目击证人称:“我认得凶器的手柄上雕刻的图案,这个凶器的图案与案发时我看到的凶器图案一致。它就是凶手使用的工具。”这样的证言就足以支持“检方出具的凶器系案发时留下的证据”的结论。
三、涉案物品可通过保管链条的完整性来识别同一性
涉案物品可通过保管链条的完整性来识别同一性,这种方法经常用于缺乏明显识别标记特征的涉案物品的鉴真。当涉案物品属于种类物、可替换的物证时(例如不具备特殊标志的枪支、一袋毒品或一叠现金),其鉴真主要通过保管链条的完整性来实现。参与制作物证保管链条的主体既包括在犯罪现场发现该证据的警察,也包括审查起诉环节的检察官,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接触过该证据的其他承办人。如果该涉案物品经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也成为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如果涉案物品储存在特定场所,也要证实其保管安全。这就要求规范办案人员搜集涉案物品的程序,通过贴标签、编号码等可识别的标记来证明涉案物品具有同一性。如果检察官向法庭提交的实物证据是种类物(如现金),证人也无法准确地辨认这些种类物就是涉案物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此类证据无法满足同一性认定的基本要求。但如果这种类物被标记上特殊符号(如人名、数字编号)这样将使该物证变得独特,从而让证人能够识别。
如果涉案物品的外观(状况)对它的鉴定结果至关重要,那么证实物品的状态没有发生变化是鉴真要求之一。通过保管链条的完整性来证明涉案物品的状态没有发生改变。保管链条能证明该物证不被篡改,并保持它被发现时的状态。例如,犯罪现场发现了枪支上留有嫌疑人的指纹,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证明枪支被发现、被检测、被出具时,其前后的状态没有改变。它可以从证人证言内容,甚至从物体不易变化的属性来证明。如果涉案物品是容易被混合或掺杂的,例如毒品或其他化学成分,将要求更加严格地证明保管链条的完整性。鉴真的证明标准要求事实裁决者能够合理地相信该物证是提供证据一方声称的原始证据。如果辩方提出涉案物品存在错误辨认或调包的可能性,控方必须证明这些情形不存在。从大量样本抽样的实物证据通常也认为具有可采性,但必须遵照上述对实物证据鉴真的基本要求,并进一步证明样本足以代表整批物证的特征。
可见,实现涉案物品的鉴真对防止案件事实认定出错具有积极意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已经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纳入议程,在修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时,有必要明确刑事涉案物品的收集、保管、返还、移送要严格把关,建立和完善见证制度、清单制度、鉴真制度以保证涉案物品鉴定来源的可靠,并加强检察机关对涉案物品在上述程序及鉴定环节的监督。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