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出具一张33万元的借条后,在次日就已还款5万元,出借方向法院提起催讨欠款诉讼时却隐瞒还款事实,仍以33万元的诉讼标的要求对方归还。近日,对原告黄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2017年5月,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诉称其曾在2008年下半年时通过银行3次转账借款给王某,同年12月14日,双方经结算,王某向黄某出具金额为33万元的借条一份。黄某提供了借条1份和银行转账单3份,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33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王某在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审判人员问原告黄某所诉欠款是否真实,如有虚假要负法律责任。黄某明确回答,所欠借款真实,并坚持提起的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出借人提交的借条原件及其陈述为判决理由。
2017年9月12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归还黄某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这起“简单”的借贷纠纷案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却变得不再简单。在接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某“跳”了出来,向黄岩区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证明其再审主张的是一份黄某于2008年12月15日出具的从王某处收回5万元的收条一份。
今年8月21日,该案开庭再审,将双方提供的证据逐项比对分析。在事实证据面前,黄某称自己忘记还款金额,原审时未陈述还款事项。法院再审后依法进行改判,判决王某归还黄某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黄某开出了一张2万元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