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 巢湖一“老赖”被判刑|福州刑事律师分享
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葛某拒不执行判决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当庭一审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福州律师提醒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葛某与陈某合伙纠纷案件,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葛某一次性给付陈某45万元及利息,葛某未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14年6月19日,陈某向巢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2日,巢湖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葛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巢湖法院快速行动,于2014年7月8日,扣留被执行人葛某名下的工程款30万元,后因陈某与葛某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法对该工程款予以解封。因葛某违背承诺,未履行和解协议,陈某于2015年3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经查,葛某的银行账户于2015年6月18日、6月26日、7月30日分别有30万元、8.5万元、5万元的合法工程款汇入,但葛某并没有履行执行义务,也没有如实向法院申报款项,而是进行隐匿转移。2015年,葛某的妻子购买巢湖恒大帝景商品房一套,房款总额58万余元。2016年1月,葛某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家里的自建房和恒大帝景商品房及存款全归妻子,债权债务由自己享有偿还,企图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此外,葛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以3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他人,所得款项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用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能够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在羁押期间表现差,可酌情从严处罚。综上,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福州离婚律师提示;来源:人民法院报 (武新邦 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