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厂房生产制毒物品欲牟暴利,十名被告人获刑受罚||福州律师提示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合同诈骗、非法经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帮助毁灭证据等不同罪名分别判处其余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
丰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福建人王某想生产制毒物品牟取暴利,便和郑某商量,郑某便想起江西有个熟人饶某。2015年12月,郑某来到江西丰城,经饶某联系,在丰城市秀市镇河东煤矿一废弃小学内,以月租5万元的价格租下由聂某、刘某在此处搭建的厂房,谎称生产仿牌油漆,实则用于生产毒品原料麻黄碱。王某、郑某、饶某三人分别筹措资金并进行了分工,王某负责请技术工人,购买生产麻黄碱所需设备、用具、原材料等,联系贩卖麻黄碱;郑某负责管理生产,协调股东关系,联系配方,购买生产麻黄碱所需设备、容器、原材料等;饶某联系厂房,购买原材料等。黄某某系王某请的技术工人,投资并负责麻黄碱的生产。此外黄某某还使用虚假的行驶证办理垫付宝骗取资金5.4万元至今未还,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周某原在饶某的酒店打工,投资并参与购买原材料。此外周某曾经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缓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合并处罚。聂某、刘某开始并不知情,然而二人分别受高额利润、高息回报诱惑进行了投资,聂某参与了购买原材料,二人知情后均未退出,并参与了后续犯罪活动。上述7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共同犯罪。其中王某、郑某、饶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4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雷某非法卖给黄某盐酸3875千克,黄某收购后又非法卖给郑某、聂某等人盐酸3875千克及其他化工原料,并被郑某等人用于生产麻黄碱,雷某、黄某二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吴某系聂某的妻子,参与了销毁麻黄碱的犯罪活动,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刑事辩护福州律师提示
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1月24日,该麻黄碱非法生产窝点共生产994.4千克麻黄碱(公安机关查获数量)。质量较好的6袋(每袋25千克)由刘某保管,质量较次的麻黄碱、原材料及设备由聂某保管。2016年1月25日,王某、郑某、聂某、刘某将6袋质量好的麻黄碱与4袋质量差的麻黄碱混装成10袋,其中8袋由刘某开车运到洛市,由王某卖给涂某(在逃),余下由聂某拉回保管。当天,王某、郑某、饶某、黄某某、周某落网。次日,聂某接到“出事了,快点将麻黄碱销毁”的电话后,与其妻子吴某将33麻袋、1桶及1箱麻黄碱装上车准备丢到废矿井时被抓获,刘某、吴某、黄某、雷某亦先后归案。该窝点是丰城市查获的第一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窝点,5个月后又在秀市镇洲上村查获另一处窝点(已另案处理)。
(丰一宣 风 铃)
■连线法官■
近几年来,一些犯罪嫌疑人瞄准了麻黄碱这类制毒物品,既能非法获取暴利,又不用冒被判处死刑的风险。由于各地加大了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窝点的打击力度,一些犯罪嫌疑人把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窝点向边远山区转移。为了掩人耳目,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口生产假油漆、有毒塑料涂料等名义,租用场地和厂房,购买设备和原材料,雇佣不知情的人员参与生产、运输、保管、望风等,其真实目的却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还以高额利润、高息回报为诱饵,诱骗他人投资参与其中,待受骗者发现真相后,或者身陷其中不能自拔,或者利欲熏心铤而走险,或者心存侥幸自欺欺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退出,继续参与犯罪活动,等到东窗事发、锒铛入狱时才后悔莫及。
为严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设置了一个新罪名,即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麻黄碱属于一类制毒物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一千克即入罪,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属于情节较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五千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千克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五千克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