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推荐阅读。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
被告人殷某,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某研究所所办事员。曾因吸毒,2006年7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羁押,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民警接到案件线索后,于2014年12月6日在本市海淀区将被告人殷某抓获,并当场起获其持有的白色可疑晶体2份。经鉴定,上述白色可疑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1.9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1.9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关于其本人没有吸毒,在其居住地搜出毒品不是事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殷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吸毒史且在被抓获前曾吸食毒品,扣押清单、现场录像、照片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所在的海淀区某房间扣押毒品及吸食毒品工具的事实;SIM手机卡号、中通快递单、被告人手机中的中通快递单号、证人证言及查获的毒品可以证明被告人与毒品发货人事先联系,通过快递邮寄方式持有毒品的事实,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殷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释法】
这个案件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犯罪手段和方式多样,网上约购、手机短信联络、快递邮寄等方式使得购买毒品更加隐蔽便捷。网络平台、电商、快递公司对网上发言、网上贩卖毒品监管不严,存在滋生毒品网上发起、联络、网上贩毒、快递毒品的温床。这就要求我们要继续强化综合治理的监管思路,提升对毒品变化局势的预警和掌控能力。加强网络实名制、快递实名制工作,强化网络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