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推荐阅读。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系南通一家房产信息咨询公司的技术员,从事软件开发和维护。几年前,沈某被公司派去南通房管部门从事信息查询软件的开发工作。在软件交付运行后,沈某私自保存了软件的密码和账号,以方便自己能随时获取个人房产信息。
被告人余某系南通某装饰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拓展市场,余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沈某。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沈某通过邮箱向余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房产信息共计22993条,内容包括小区名称、楼号、户室号、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期间,沈某还通过邮箱向自己的姐姐及好友非法提供公民个人房产信息共2000余条。
被告人薛某系余某所在装潢公司的市场部经理。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间,薛某趁着帮余某维修电脑的机会,用U盘下载了病毒软件安装在电脑上,通过远程控制将余某电脑里约26460条楼盘客户的信息全部拷到自己的电脑里。
被告人蔡某与徐某系南通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合伙人。为能多联系客户,蔡某与徐某向薛某非法购买获取了17900条公民个人房产信息。薛某累计得款人民币1万元。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单位南通某装饰装潢公司、南通某网络科技公司、被告人薛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余某是南通某装饰装潢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蔡某、徐某是被告单位南通某网络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崇川法院对薛某、余某、蔡某、徐某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至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南通某装饰装潢公司、南通某网络科技公司分别判处3万元、2万元罚金。
【典型意义】
鉴于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给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和生活安宁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典型的情节犯,只有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方可构成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应从非法获取信息的目的、犯罪手段、信息的用途、犯罪后果、获取的数量及获取次数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