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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乡下赴宴自然交通多有不便,若是自己开车,顺便搭载他人回城本是好事。但是不幸发生车祸时,同乘人员受伤,好心司机到底该不该负责?近日,一起 ” 好意搭乘 ” 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平江法院审结,” 好意同乘 ” 未能成为免赔的理由。
9 月 24 日,记者了解到,酿成事故的好心司机被判担责 70%。
赴婚宴好意同乘 占道行驶酿事故
2017 年 5 月 16 日,家住平江县安定镇的陈某应同学邱某邀请,驱车到平江县福寿山镇参加其儿子的结婚庆典。酒席间,陈某认识了邱某的亲戚钟某。
散席后,钟某得知陈某回安定镇便问他:” 老陈,你看现在没有公交车回去,我能不能搭个便车 ?” 陈某因为同学邱某的面子,就同意了钟某搭乘自己的车的请求。
当天中午,陈某载着钟某往安定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安思公路花塘路段时,由于陈某接打电话,车辆不知不觉占道行驶,随后与某运输公司的客车发生了碰撞,钟某因此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因占道行驶构成交通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对方车辆未按规定打指示灯负次要责任,钟某无责任。
2017 年 8 月经司法鉴定,结论为钟某右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现右肩、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伤残等级评定后,钟某先是找陈某协商赔偿事宜。几次协调不成,钟某一纸诉状将某运输公司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某运输公司和陈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12.6 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受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陈某承担 70% 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承担 30% 赔偿责任。
当陈某接到法院传票时又气又怒,” 我好意让他坐车,没想到他反过来告我,真是好人没好报。”
法院:” 好意同乘 ” 不能免责
一个是参加老同学儿子的结婚庆典,一个是参加亲戚的喜事图个喜庆,本是搭顺风车,却惹出这么大的麻烦事,双方为此结怨。法官开庭审理后,鉴于此案双方特殊性,决定先组织调解。法官虽先后多次做双方工作,但终因分歧太大,案件未调解成功。
调解不成,法官只好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判决,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由陈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承担 30%; 精神损害抚慰金 3500 元,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办案的法官认为,” 好意同乘 ” 也需尽安全驾驶义务。这是一起典型的 ” 好意同乘 ” 案件。虽未收费,但陈某在钟某搭乘过程中的安全驾驶义务并未免除,而陈某也没有证据说明钟某对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因此,陈某要求减轻赔付责任,法院不予采信。
” 好意同乘 ” 是指司机免费同意他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 ” 无偿同乘 ” 的一种特殊情形。钟某免费搭车的行为,构成法理上的 ” 好意同乘 “,而陈某让钟某搭车是助人为乐的无偿之举,钟某请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