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再审14年前杀人案 一家5口改判无罪||福州刑辩律师强烈推荐
转自:人民法院报
新华社福州9月12日电 (记者 郑 良)9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缪新华故意杀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包庇再审案,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5名被告人无罪。
2003年4月6日,福建宁德发生一起杀人案件。被告人缪新华与被害人杨某曾系恋人,后各自成家。2003年4月6日中午,缪新华到杨某母亲住所找杨某的兄长杨某某,下午2时,缪新华遇见杨某,双方短暂交谈后各自离开。当晚9时许,杨某从其母亲住所外出后失踪,其随身佩戴首饰,并携带电话本、钥匙。同月19日,在柘荣县城郊乡一废旧房子发现尸块,经被害人亲属辨认并经相关鉴定,确认死者系杨某。
案发后,缪新华被认定为杀害杨某的犯罪嫌疑人,缪德树等4人被认定为帮助分尸、毁灭证据。2005年8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缪德树等4名被告人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2006年4月,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各原审被告人以未实施杀人、包庇犯罪,原判错误为由,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2017年7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缪新华杀害被害人杨某,并伙同原审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分尸、抛尸的事实缺乏客观性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之间、前后之间,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之间均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佐证,且其他定案证据亦存疑。故原判认定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五原审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