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推荐阅读。福州家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离婚、继承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家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
唐某与李某为夫妻,两人之子为唐某甲。唐某与李某婚后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因感情破裂,决定分居,并对财产做如下分割: A处房产(登记在唐某名下)归李某所有,B处房产归唐某所有。唐某死亡,未留下遗嘱,唐某与前妻之女唐某乙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某乙、唐某甲、李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的全部遗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遗产范围,主要是登记在唐某名下的A处房产是否为唐某所有并纳入遗产范围。
【法院判决】
依法分割唐某所有的全部财产,但A处房产为李某所有。
【审判要旨】
1、唐某与李某婚后签订的《分居协议书》为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2、本案中,唐某与李某所签协议关于A处房产的分割,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应当优先和主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补充。
3、在夫妻财产领域,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签订买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情形,但实际上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即享有共同所有权,这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为结婚作为客观事实,已经具备了公示特征,无须另外再为公示。而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故就法理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内容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兰台提示】
本案中涉及不动产事实物权人的确认问题。所谓事实物权人就是事实物权的权利主体即物权的真正权利人。而事实物权是与法律物权相区别的,在物权法中,公示原则是核心原则,即将物权以一种客观的、可以确定的方式展现,如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占有等,因此具有法定公示要件的物权为法律物权,而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为事实物权。
以不动产物权为例,物权法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旨在明晰物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即登记的权利人为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但实践中,会存在法律的例外规定、错误登记、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留以及对交易习惯的遵从等原因,存在大量欠缺登记外观形式,但依法、依情、依理应当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即不动产物权真正的权利人不是登记的权利人。
我国法律中可能产生不动产事实物权人的规定有: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在发生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不动产物权虽未进行登记或变更,但物权已经产生,就会存在法律物权人与事实物权人不同,即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不同。
我国法律对事实物权人的保护途径:
《物权法》 第十九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对不动产事实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均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如果涉及第三人,法律将会优先考虑规范物权的变动及保护第三人利益,保证物权公示制度的优先适用。
特别声明:本文仅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如相关依据有所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