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孙某和女友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家,趁女友不在家,强奸女友年仅11岁的女儿。之后,孙某长期强奸、霸占这个小女孩,大约9年的时间……期间,还导致女孩怀孕,做了流产手术。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孙某因强奸犯罪,获刑十三年。男子趁女友不在家强奸其女儿长期强奸霸占达9年
男子孙某与女子张某2007年相识,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
2007年11月份左右,孙某与张某将张某的女儿小张从老家接到大连的出租屋共同生活,当时,小张刚刚11周岁。
2008年的一天早晨,孙某在出租屋内,趁张某不在家之机,将小张强奸。
之后,孙某分别在多处出租屋内,趁小张单独在家之机,长期强奸小张,霸占小张,直到2016年7月。
期间,孙某因越狱潜逃被抓获后,自2012年10月至2016年6月16日在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强奸小张,并于2014年7月致小张怀孕,同年9月做人工流产手术。
男子被认定强奸犯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今年4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孙某明知小张在2008年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在小张年满十四周岁后直至2014年10月9日未成年之前,孙某是与未成年的小张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对小张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孙某长期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小张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的小张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孙某强奸次数众多且造成未成年小张怀孕的后果,属于情节恶劣。
孙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993年越狱潜逃后于2012年被抓获,于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在2014年7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强奸罪,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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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21条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25条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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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孩子外出,应了解环境,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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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女孩外出要注意周围动静,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遇有人盯梢或纠缠,尽快向人多处靠近,必要时呼叫。
7.女孩外出,随时与家长联系,未得到家长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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