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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吸毒后产生幻觉,湖南长沙县二医院职工张某怀疑医院书记和院长办公室内安装监视器对其进行监视,还有人要加害他的儿子。之后,疯狂的张某手持铁锤对着医院书记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等内的显示屏挨个砸去。
8 月 31 日,记者了解到,此前张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长沙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之后,张某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近日长沙是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撤回。
2016 年 6 月 7 日凌晨至 8 时许,时年 45 岁的张某吸毒后产生了幻觉,怀疑医院书记和院长办公室内安装监视器对他进行监视,还有人要加害他的儿子。接着,张某手持铁锤,将长沙县二医院书记办公室、院长办公室、院办公室、护理部、医务科、B 超室、CT 室、DR 室里的 11 台电脑显示屏和监控室内 2 台电视机显示屏砸坏。之后张某被同事扭送至公安机关。同日,公安民警对张某的尿样进行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的毁坏物品损失价值总计 36800 元。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暂不宜评定其在本案中实施危险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长沙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某毁坏财物时存在精神障碍的事实,但该精神障碍系张某吸毒引起,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