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81刑初375号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甲,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乙(曾用名侯增洪),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侯某甲、侯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侯某甲、侯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盘下一店面用于经营棋牌室,为招揽生意,被告人陈某某经联系被告人侯某甲等上家后,从同年9月开始以香港六合彩的形式在该棋牌室内接受顾客投注,根据每期香港六合彩网上公布的码报(谜语)组织人员参赌、进行兑奖,并将开设场地、买卖六合彩的情况告知上家被告人侯某甲等人,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上家投注,从中抽取8%的返点费用。2016年11月初,被告人侯某乙开始到棋牌室帮忙开具六合彩单据、收取顾客投注资金。2016年11月17晚,公安机关对该棋牌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侯某乙及杨某、李某、邱某等十二名参赌人员,并查扣到电脑、显示器、六合彩期刊彩图、生肖排码表、收款收据、六合彩下单凭证等物及现金人民币860元。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陈某某共收取投注款人民币70000余元,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侯某甲通过陈某某收取投注款人民币70000余元。
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侯某甲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侯某甲结伙以收“六合彩”赌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被告人侯某乙为收取赌注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侯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侯某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侯某乙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侯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侯某甲、侯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盘下一店面用于经营棋牌室,为招揽生意,被告人陈某某经联系被告人侯某甲等上家后,从同年9月开始以香港六合彩的形式在该棋牌室内接受顾客投注,根据每期香港六合彩网上公布的码报(谜语)组织人员参赌、进行兑奖,并将开设场地、买卖六合彩的情况告知上家被告人侯某甲等人,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上家投注,从中抽取8%的返点费用。2016年11月初,被告人侯某乙开始到棋牌室帮忙开具六合彩单据、收取顾客投注资金。2016年11月17晚,公安机关对该棋牌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侯某乙及杨某、李某、邱某等十二名参赌人员,并查扣到电脑、显示器、六合彩期刊彩图、生肖排码表、收款收据、六合彩下单凭证等物及现金人民币860元。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陈某某共收取投注款人民币70000余元,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侯某甲通过陈某某收取投注款人民币70000余元。
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侯某甲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侯某甲、侯某乙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物证电脑的照片、六合彩期刊彩图、生肖排码表、收款收据、六合彩下单凭证、人民币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工资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邱某、曾某均、贺某、王某甲、何某、王某乙、徐某甲、杨某、徐某乙、熊某、张元兴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陈某某、侯某甲、侯某乙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侯某甲各向本院预缴纳了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侯某乙向本院预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侯某甲结伙以收“六合彩”赌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被告人侯某乙为收取赌注提供帮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侯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侯某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侯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侯某甲、侯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侯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侯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未随案移送的被扣押赌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