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闻网讯 佛山日报记者杨立韵报道:随着三水楼市的发展,物业纠纷近年来也呈现上升趋势。上周五,一场以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培训为主题的讲座在西南街道举办,为各方提供化解矛盾纠纷的窍门,推动物管方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型。
“楼顶的归属权属于谁?开发商在出售顶层楼房时,开发商与业主约定楼顶花园归业主,这个约定有无效?谁有权在楼顶或者楼层外立面设置广告牌?”会上,区房地产行业协会秘书长曹志昌抛出的一连串发问之后,不少学员陷入沉默。黄先生是三水某商住小区物管方负责人,他说,约定是无效的,公共空间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对于业主的质疑,作为物管方往往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这样的困惑并非个例,北大资源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吴史文认为,当天的培训让他了解到依法依规提供管理服务的重要性。吴史文说,“我们进驻了有大概一年,楼盘入住率为50%,遭遇比较多的是业主收楼时发现了一些小瑕疵,经过当日培训,我们明白今后要积极协调处理这些问题,同时强化规章制度管理。”
“希望借助这个讲座,提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业委会成员等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区房地产行业协会秘书长曾志昌说,近年来,每年发生在开发商、物管方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多达200多起,主要涉及装修、车位、公共收入等,经过他们行业协会实现调解的成功率占五成左右。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企业资质和物业管理科科长崔健华表示,从实现调解的数据可以看出,解决物业纠纷在疏不在堵,作为职能部门,今后要在开发商、物管方和业主之间搭建沟通桥梁;另一方面,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鼓励并引导业主通过成立业委会实现“业主自治”,倒逼物管方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型。
当日讲座邀请了浩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曹小珠授课,主要针对《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培训的重点内容涉及业主与业主大会部分,以及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全区多个物业小区负责人、各镇(街道)物业管理相关负责人,以及居委会、业委会共70多名代表参加了培训。
案例分析
案例一:
余先生今年在三水某楼盘购买了一套面积100多平方米的住房,每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也不少,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收楼”,他很想知道,业主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时间是怎么厘定的?
回应:
根据根据《佛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同时,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案例二:
何女士所在的小区希望成立业委会,实现小区更好的管理,但是一直摸不清楚所需要完备的程序和手续。
回应:
根据《佛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