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染上毒品,不仅自己走上吸毒贩毒的犯罪道路,而且雇用未成年人参与贩毒。日前,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
自 2016 年 7 月开始,家住紫金县的李某为了发展自己的 ” 贩毒事业 “,便雇用未成年人张某(另案处理)以手机为联络工具,多次贩卖毒品给邓某、杜某、梁某、陈某等吸毒人员吸食。同年 9 月 10 日 23 时,李某及张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张某的摩托车储物箱内查获可疑毒品 3 包、电子称 1 台、手机 1 部。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查获的其中 3 包疑似毒品物中,2 包白色粉状物,净重 21.58 克,含海洛因成分;1 包晶体状物,净重 2.63 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紫金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未成年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给多人吸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
李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