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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最高院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互补发生继承。同时《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如此不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又是如何适用的呢?
【具体案情】
杨军、欧立新系夫妇,杨小系杨军、欧立新之女。2009年8月9日,杨军驾驶汽车载着欧立新、杨小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三人均当场死亡。杨父与杨继母结婚时杨军9岁,已形成继母子关系。欧父、欧母系欧立新之父母。后,对杨军一家三口遗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另经法院查证,存有一份人身保险:P21060000392XXXX号保险单,投保人:欧立新,被保险人:杨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欧立新100%,该保险单总计给付60565.2元。
【焦点问题】
最高院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同时《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如此不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该如何适用?
【具体分析】
最高院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我国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死亡时间推定有三种情形:一是为尽量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里的没有继承人是指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二是从意外时间发生时看,自然人年龄越大,存活率越低这一基本生活经验出发,规定各有继承人且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三是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而《保险法》第42条第2款则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先后顺序为,受益人死亡在先。
比较上述两者的不同可知,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继承关系时,就死者死亡时间的推定问题存在冲突现象,但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未进行明确。那么到底该如何适用?最高院对此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在处理有关保险继承中可能涉及的死亡时间推定以适用《保险法》为宜,理由如下:
一、《保险法》系法律,最高院继承意见是对《继承法》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两者相比《保险法》为上位法;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相关的一种特殊性质财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其继承问题应优先适用《保险法》;
三、《保险法》第42条第1款已经明确了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几种情形,而与其并列的第2款则属于单独就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死亡推定时间进行明确,且作出了与最高院继承意见不同的规定,据此可推定出立法本意是“针对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有关死亡时间推定的特别规定”;
四、《保险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修改并颁布实施,其时间晚于最高院继承意见颁布时间,依据民事法律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有关死亡时间的推定问题上应适用《保险法》。
故,笔者认为本案中对该保单保险金的处理问题上,应推定欧立新先死,该保险金作为杨小的遗产进行处理。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人身险:保险单P21060000392XXXX,由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是欧立新,该保险金60565.2元应由被继承人欧立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欧父、欧母和被继承人杨小各得三分之一……原告杨父、杨继母继承10094.2元;被告欧父、欧母继承50471元.
二审法院:关于P21060000392XXXX号保险赔款60565.2元的分配问题。原审法院推定杨军、欧立新先于杨小死亡的推断是正确的。该保险赔款应认定为杨小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规定,被继承人杨小的身故保险赔偿金60565.2元应当由杨军继承的二分之一部分30282.6元转由杨父、杨继母继承,应当由欧立新继承的二分之一部分30282.6元转由欧父、欧母继承。所以,原审法院对于P21060000392XXXX号保险赔款60565.2元的分配欠当,杨父、杨继母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纠正。遂改判:变更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9)历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第十二项为③人身险:保险单P21060000392XXXX的保险金60565.2元,上诉人杨父、杨继母继承30282.6元,被上诉人欧父、欧母继承30282.6元。
再审法院:维持本院(2010)济民五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变更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9)历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第十二项为③人身险:保险单P21060000392XXXX的保险金60565.2元,上诉人杨父、杨继母继承30282.6元,被上诉人欧父、欧母继承3028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