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转载而成。东南网7月19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林芳 林怡佳 记者 孙伟强)有道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福清一男子张某因为控制不住自己的贪欲,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窃取他人未退出银行卡内的现金,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张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2017年5月22日18时33分许,陈某在福清市海口镇某银行ATM机上用其银行卡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正准备拔卡时接到一个紧急电话。心急之下,陈某忘记退出银行卡便匆匆离去。随后,张某至该ATM机处准备取钱时见陈某银行卡未退出,遂起贪念分两次在ATM机上冒用陈某名义取款操作,分别取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和5000元并退卡后离开现场。在收到取现通知短信后,陈某这才心中一惊,想起自己离开时忘记退出银行卡,于是便赶紧报警。
张某于5月26日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到案后,张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元和银行卡,钱款已发还陈某。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审理过程中,张某主动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