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福州律师推荐张青松
相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则的补充和细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辩护权的有效行使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作为长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结合刑辩实践和执业感受,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规定》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一、《规定》新增了一些对非法证据的明确界定、对法庭审理的规范要求和对检察机关的举证限制,有利于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规定》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以家属的合法权益相威胁,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而取得的供述”,以及“重复自白”等情形,尚未确定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规定》第一次以“一般规定”的形式,对这些有争议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规定》新增了对人民法院“书面告知调查结论”的规定,明确“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法庭应当当庭作出决定”,同时,也明确规定“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要列入裁判文书,说明理由”。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排非申请无果或者无结论的现实问题,是对辩护权的一种有效加强。 再次,《规定》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的规定,这既是对检察机关二审举证范围的限制,也是对辩护权有效拓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控辩平衡。 二、《规定》在申请时间、配套制度方面,为律师提供了更大的辩护空间和更多的保障机制。 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时间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辩护人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为辩护人提供了更加完整的空间和更加充裕的时间。 《规定》还新增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这为刑辩律师更多、更早地介入、参与案件提供了机遇。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实现值班律师及时充分地介入、参与,更为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还需要不断总结和探索。 相信《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则的补充和细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辩护权的有效行使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规定》是否会成为有效辩护的法律武器,还有待实践和时间的检验,让我们积极践行、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