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被“曝光”后提出删帖请求 域名注册服务商未及时消除诋毁言论被判赔偿||福州律师提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郑承茂)钢琴销售商在网站上发现对其诋毁的信息后,向网站的域名注册服务商提出删除报道、提供网站使用者信息等要求未果,遂将该服务商告上法庭,请求删帖、道歉并赔偿。这一侵权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域名注册服务商应向钢琴销售商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妙音公司是通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的某钢琴品牌S的注册人,森森网络公司系域名注册服务商。2014年8月,森森网络为“钢琴曝光台”网站提供了域名注册服务,可通过禁止解析的方式断开网站链接。
2014年11月,妙音公司发现 “钢琴曝光台”网站具有对其拥有的S品牌钢琴进行不良宣传的言论。妙音公司遂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通过公证员打开“钢琴曝光台”网站中“S钢琴”一栏的链接,多篇文章宣传S钢琴具有欺骗消费者、产品质量低劣、仿冒德国进口等不良言论。之后,妙音公司向森森网络发送律师函,认为森森网络运营维护的“钢琴曝光台”网站对妙音公司制造、销售的S品牌钢琴进行恶意诽谤,损害其商业信誉,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要求森森网络立即删除上述网站不实言论,断开相关链接,向其提供网站经营者、使用者或该域名使用者的身份信息资料等。
森森网络接到律师函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上述网站仍继续运营。2014年12月,妙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森森网络立即删除“钢琴曝光台”网站上登载的涉及S品牌钢琴的所有信息;立即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和门户网站的显要位置上,在30日内至少刊登或发布不少于5次书面道歉声明,恢复妙音公司名誉;立即向妙音公司披露“钢琴曝光台”网站经营者、使用者或域名使用者的身份信息资料及其委托森森网络的有关文书;森森网络赔偿妙音公司名誉损失1万元、经济损失40万元。
森森网络确认在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对上述网站域名进行禁止解析。一审中,森森网络向法院提供了上述域名注册的客户信息表及域名支付记录,显示系客户通过快钱支付,金额为5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森森网络为上述域名提供了网络域名注册服务,是该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森森网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在其接到律师函后两个月的时间内“钢琴曝光台”网站仍然登载对S品牌钢琴的不良宣传,对妙音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故森森网络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森森网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的首页上刊登对妙音公司的道歉函,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道歉函内容由法院核定;向妙音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15000元;驳回妙音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森森网络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焦点■
域名注册服务商是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森森网络认为,其既不是涉嫌侵权的“钢琴曝光台”网站的所有人,也不是经营者,更不是向该网站提供网络传输服务、内容储存服务或搜索链接服务的服务提供商,不是直接侵权人。根据妙音公司提供的证据,其不是通过涉案域名访问获得侵权网站内容,因此本案域名本身并不存在侵权。“钢琴曝光台”是网站,而不是域名,森森网络作为域名注册服务商,也不是网站网络服务提供者这样的间接侵权人。如根据妙音公司申请直接屏蔽该域名,将导致整个网站无法访问,这明显超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合理范围,一审判决却认定具有删除或屏蔽侵权网页内容的法定义务,适用法律不当。
关于森森网络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问题,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未明确界定,一般来说,为维护网络正常运营而提供网络接入、网络平台、网络内容等服务的均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森森网络为上述域名持有人提供网络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如其停止解析则网络无法正常运营,因此森森网络是上述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森森网络认为域名注册商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森森网络是否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问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森森网络未尽协助防止侵权损害扩大的义务,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