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气象原因导致的延期交房如何认定? | 福建高院案例||福州律师网推荐
2013年11月25日,某公司通过EMS通知修某于2013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办理讼争房屋交接手续,EMS详情单显示修某本人签收。
2013年12月31日,修某与某公司办理了讼争房屋的交接手续。
2015年3月27日,修某以某公司逾期交付讼争房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期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中,对于天气情况、施工情况记录过于简单,既没有该日影响施工的具体起止时间,也没有每天进行记录,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关于施工进展情况的记录表述严重雷同,监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等记载空白,且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停工记载。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特殊事由实际影响施工的具体天数,但考虑到气象、原因等确实会给施工造成一定的影响,可延期交房的情形客观存在,因此综合考虑气象原因、施工进度、可能影响的程度及某公司主张的延期天数,本院酌情按照延期45日计算。另修某存在逾期50天支付购房款的情形,加上前述天气等原因顺延45日,共可顺延95天,故某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天数为61天。一审法院据此判决:1、某公司应向修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35元;2、驳回修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实际影响施工天数,一审法院综合气象原因、施工进度等因素,酌情认定某公司可据实延期交房天数为45日,可予维持。修某逾期支付购房款应为51天,一审法院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二审法院据此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某公司向修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00元。
福建省高院再审认为:
一、修某存在逾期支付购房款51天的情形,某公司的交房时间可顺延51天,自约定交房日2013年6月30日顺延51天起算,至通知交房日2013年12月3日逾期总天数为105天。
二、讼争房屋所在工程系整体建设工程,有统一的开工、竣工和交房时间,修某主张签约之前发生的“特殊原因”不能据实予以延期交房的理由不充分。《买卖合同》约定了某公司可据实延期交房的“特殊原因”,故本案应根据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进而认定是否予以延期交房及具体天数。原审酌定延期交房45日没有事实依据,应予纠正。《补充协议》约定“施工期间遇到昼夜降雨量超过25mm,或遇到6级以上(含6级)强风或5级以上(含5级)地震的”,发生该“特殊原因”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根据某公司提供的气象服务中心的气象资料等证据,施工期间讼争楼盘所在地出现上述大风、大雨天气共84日(扣除重复天数),故本案因大风、大雨天气可据实延期交房共84日。此外,发生合同约定的停水、停电、九八贸易洽谈会交通管制等延期事由天数为19天。因此,某公司可据实延期交房时间为103天。
福建省高院据此判决: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某公司应向修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0元;3、驳回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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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格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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