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录音录像规则的创新发展||福州律师推荐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范明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经发布实施,这不仅是庭审录音录像的重大改革,更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进步。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正确认识这一司法解释的重大意义,从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信息化的高度来推进庭审录音录像工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作出应有的努力。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以来,就庭审录音录像制定的又一个规范性文件。这不仅是庭审录音录像的重大改革,更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进步。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当前还有一些地方法院没有认识到新《规定》的战略定位,没有认识到新《规定》的创新之处,这很不利于深入推进庭审录音录像工作。相对于旧《规定》,新《规定》对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规则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体现了创新发展。
一是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旧《规定》的发文字号是法发[2010]33号,新《规定》的发文字号是法释[2017]5号,从中可以看出,旧《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以人民法院内部行为为适用范围的管理性规范;而新《规定》则是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其效力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而且,也适用于参与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甚至旁听人员。从执行的角度来讲,人民法院执行新《规定》的力度也必将再上新的台阶,尤其是在创造物质装备等条件落实有关规定方面,新《规定》为地方人民法院提供了更有力的规则基础。这也说明了经过约六年的实践验证,旧《规定》当时对庭审录音录像所创设的一些探索创新性的规定已经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新《规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其固定为人民法院的庭审记录和管理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定》作为司法解释,有的条款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对于司法活动的管理行为,比如要求对所有庭审活动都要进行录音录像、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等等,并不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作出的新安排,因此,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只要符合相关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案件当事人不能以该司法解释为由否认庭审活动的合法性。
二是扩大了庭审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旧《规定》对庭审录音录像主要强调适用于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对于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则应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则规定可以不录音录像。这些规定还是基于当时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信息技术发展还不够普及、成熟和稳定等实际情况而采取的妥协方案。当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迅猛推进,信息化建设2.0版已经完成,3.0版也将于2017年年底完成,信息通信技术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其成熟可靠程度基本上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对于人民法院全部的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因此新《规定》就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做了无例外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任何程序案件,都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当然,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新《规定》出台后,各地法院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加快软硬件建设,落实新《规定》的要求。
三是对庭审录音录像的要求更加完备。首先,在技术手段上,旧《规定》是将录音和录像分开的,将录像作为比录音更高层级的庭审记录方式,因为相对于录像来讲,录音活动更加简单、成本更低,更便于实施,但是在记录效果上,录音是无法与录像相比的,这还是基于当时信息技术水平较低、录音录像设备还不够完善,尤其是部分人民法院尤其是西部地区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规定;新《规定》取消了将录音作为单独的庭审记录手段,规定必须使用录音录像这种音像一体式的记录方式,这与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建立了数字化法庭的现状是相吻合的,体现了近年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其次,新《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这一方面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申请经费提供了规则依据。第三,新《规定》引入了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虽然该规定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对于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来讲,通过使用该系统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在审判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可以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可以大大减轻人民法院庭审记录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能与庭审录音录像在相互印证方面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
四是庭审录音录像的功能更加完善。旧《规定》将法庭录音录像仅仅作为一种庭审活动的证明材料存入人民法院案件的卷宗,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可以查阅;新《规定》则强调了庭审录音录像的司法公开功能,同时也作为司法便民的一项重要措施,允许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当然,由于庭审录音录像可能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对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还制定相应的规则,妥善处理司法公开与当事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具有创新意义的是,经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法庭笔录。当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80%以上,如果这些案件能够使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庭审记录的工作效率,也大大节约了法庭资源和司法成本。一些地方法院在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出现了书记员严重不足的窘境,使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利器,对于解决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的问题,也当然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可以说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自2010年旧《规定》印发以来,全国大部分法院都积极行动,把庭审录音录像作为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手段,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些地方法院的庭审录音录像在维护法庭秩序、甚至维护法官权益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有了录音录像,当事人、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话语就更加谨慎,在法庭上不遵守法庭纪律、侮辱法官等现象进一步减少,一些诬告法官在法庭上言行不端的行为也在庭审录音录像的鉴别下遁出原形。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还没认识到庭审录音录像的重大意义,仍然错误地认为庭审录音录像是一个费钱费时费事的活动,不愿意加大投入,把庭审录音录像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有的只是表面应对、敷衍了事,对几个案子录音录像做做样子而已。新《规定》已经发布实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正确认识这一司法解释的重大意义,从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信息化的高度来推进庭审录音录像工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作出应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