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福州律师网推荐案例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钦莲
【案情】:
2004年6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阳锋、古如平、邱国、张生等人分骑两辆摩托车去南康市区“紫荆城”玩,经过南康市文化局转弯处时,四被告人发现前面坐在一辆三轮摩托车上的黎梅时,阳锋故意用摩托车灯变光照射黎梅,并和其他三被告人一起起哄口头调戏黎梅,同在三轮摩托车上的被害人黄坤(黎梅男朋友)指责四被告人不该调戏黎梅。阳锋骑摩托车搭着邱国、张生追上前以黄坤骂了他们为由,将三轮摩托车拦下,并要黄坤下车。黄坤不肯下车,阳锋即叫其他被告人:“拿刀来,如不下车,就一刀捅掉他去”。黄坤无奈下了车,阳锋强行拉着黄坤走进南康市中心农贸市场附近的一漆黑的巷子内,并叫其他三人守住黎梅,不准其打电话报警。在巷内,阳锋问黄坤这件事怎么办?并威胁要打黄坤,黄坤害怕挨打,提出给100元钱,阳锋称“100元太少,要200元”,黄坤无奈给了阳锋200元。随后,四被告人将赃款用以吃夜宵、开房住宿。
【分歧】:
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在审理过程中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阳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他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理由:在被害人被拉进巷内前,四被告人无事生非,所有的行为都是寻衅滋事行为。在巷内,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问被害人拿钱只是阳锋一人所为,其他被告人在外只是守住被害人女朋友不准她打电话报警,对巷内情况并不知情,没有共同的抢劫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都是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行为,其中阳锋对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属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他三被告人只实施了起哄、在外守住被害人女朋友不准她打电话报警等行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都是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阳锋虽然威胁被害人拿出钱来,也只是索要少量的钱财,其主观目的是一种追求精神刺激的行为,不是以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情节不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理由:被告人开始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进行调戏,具有随意性,其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但在被告人拦住被害人胁迫其下车,阳锋强行把被害人拉进漆黑的巷内,其他三被告人在外守住被害人黎梅并不准其报警,积极配合阳锋完成犯罪,构成了共同的抢劫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本案中的被告人开始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客观上无事生非,从对象上、手段上针对的都是不特定的人,具有随意性,其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在被告人拦住被害人胁迫其下车,阳锋强行把被害人拉进漆黑的巷内,威胁被害人拿钱时,本案虽然事前无商议,但其他三被告人明知阳锋把被害人黄坤拉进巷内将实施包括劫财在内的危害行为而在外守住被害人黎梅并不准其报警,积极配合阳锋完成犯罪,构成了共同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一伙人多势众,内外控制了两被害人的人身,被害人无法寻求救助,被迫交出财物,性质完全发生了变化,转化成了抢劫。如果没有其他三被告人的配合,被害人黎梅可以报警,阳锋不可能抢劫得逞。区别抢劫与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一是从发生的地点来看,抢劫一般选择在偏僻的地方作案,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大多选择在公共场合,如城乡市场、商店,欺行霸市,扰乱正常的市场贸易活动。二是从暴力程度来看,抢劫采取的暴力程度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是严重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基本上没有寻求救助的机会,被迫交出财物。本案被告人阳锋先是称要拿出刀来捅被害人,在巷子内时,又威胁要打被害人,这就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被迫交出200元钱。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虽然也会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但其强度比抢劫中的暴力威胁的强度要弱,一般不会危及被害人的人身,被害人可以有寻求救助的机会。三是从主观目的来看,抢劫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钱财,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精神刺激,不遵守社会公德,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在乎钱财的多少。本案被害人黄坤因害怕被打提出给100元后了事,阳锋嫌少,要200元,说明被告人并不是不在乎钱财的多少,而是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综上,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以上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