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网购助手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帮5淘”侵权 向天猫、淘宝共赔偿220万元||福州律师网推荐
图为庭审现场。董雪皓 摄
伴随着电商的蓬勃发展,各类购物助手应运而生。其核心功能是为用户轻松实现各个购物网站的商品比价。不过,在给网购带来便利的同时,购物助手也面临着不正当竞争的争议。2015年“双十一”前夕,天猫和淘宝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法院最终裁定,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购物助手帮5淘嵌入天猫、淘宝网页的行为。天猫、淘宝后又向法院起诉两公司。经过审理,4月11日下午,浦东法院对这起国内首例涉购物助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认为帮5淘不正当竞争 淘宝、天猫索赔2000万
载和公司是帮5买网站的域名注册人及经营者。受载和公司委托,载信公司开发了帮5淘购物助手并提供了技术支持。
根据淘宝、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用户电脑装上帮5淘插件后,在使用IE、百度、搜狗等浏览器登陆淘宝网和天猫商城时,帮5淘插件会在淘宝、天猫页面中嵌入帮5买的标识、商品推荐图片、搜索框、收藏按钮、价格走势图及减价按钮等内容。其中,在商品详情页的原有“立即购买”“加入购物车”旁边或下方插入“现金立减”或“帮5买扫一扫立减1元”等减价按钮,用户一旦点击该按钮,网页就跳转到帮5买网站,在该网站完成下单、支付等流程,款项即时到账至载和公司账户,然后再由载和公司的员工以自己的账号手动在淘宝、天猫平台下单。
淘宝、天猫公司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5年10月向浦东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后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
两原告认为,两被告以修改页面代码的方式在淘宝、天猫各层级页面中嵌入多种标识,使得被告的信息及推荐的商品等在原告页面中得到免费展示,直接造成原告巨额的在线营销服务费的损失;同时还会降低商户对原告网站广告投放效果的预期,降低了原告网站广告位的价值,间接导致原告在线营销服务费的损失;被告的行为导致用户在浏览淘宝、天猫时,误认为帮5淘、帮5买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两被告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将大量原打算在原告网站交易的用户引至被告网站或其他第三方网站,导致原告网站成交量大幅减少;被告的行为还严重影响了原告网站的用户体验。据此,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各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各15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诉讼过程中,鉴于被诉行为已停止,两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请。
被告认为购物助手系网购新趋势 原告恶意指控
两被告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帮5淘使用的是众多购物助手均采用的浏览器扩展技术,该技术合法中立,符合这一特定商业领域的行为惯例。从行为结果看,被告未从帮5淘中获取直接利益,更未损害原告平台的利益,相反对其有促进作用。其中,“帮购”功能中用户流量的起点在帮5买网站,最终交易会返回淘宝、天猫,原告并不存在用户流量损失;其他功能立足垂直搜索技术,无歧视、无差别、中立客观地为用户提供商品信息,用户去何网站取决于其自主选择。使用帮5淘的用户事先已明确知晓帮5买网站的存在,该插件从未故意误导用户其与原告网站有关,相反一直突出使用其特有标识,明确标识来源,具有理性判断能力的普通用户不会将被告与原告混淆。
两原告依据用户流量和直通车价格主张损害赔偿,但用户流量并非原告损失,直通车广告模式与帮5淘购物助手的模式有明显区别,据此主张损害赔偿缺乏依据,计算方法和统计数据也存在问题。本案也并不存在原告商誉损失和用户混淆的事实,无需消除影响。
两被告提出,购物助手这一商业模式代表了网络购物发展的一个趋势,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对其进行正当性评价时应十分谨慎。原告在其本身在先运营相同功能购物助手的情况下,恶意指控被诉插件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被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酌情分别判赔1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用户存在较大程度重合;二者的服务内容虽不完全相同,但被告的购物助手依附于购物网站而生,存在极为紧密的关联;从具体行为来看,两被告实施了争夺用户流量入口的行为。可见,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原告依托其商业模式,通过多年经营所获取的在购物网站行业的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被告通过帮5淘购物助手在原告页面中插入相应标识,并以减价标识引导用户至帮5买网站购物的行为,会降低原告网站的用户粘性,给原告造成损害,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购物助手这一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因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两被告的关系、帮5买网站上的介绍及两被告在帮5淘购物助手中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等事实,法院认定,两被告在运营帮5买网站及帮5淘购物助手的过程中存在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原告服务的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以其网站的广告点击价格、某一期间的点击次数的乘积作为该期间的损失计算依据,并以此为基础认为其因两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故主张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但原告提交的统计点击次数的证据因存在瑕疵而难以采纳,且该计算方式与两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故对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载和公司提出其系亏损,并未获取经济利益,但被告开发运营帮5淘购物助手的目的就是为了吸引用户下载并使用,以集聚人气、提高帮5买网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在互联网“注意力”经济的背景下具有重要价值。对被告的上述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网站在各类购物网站中的竞争优势、原告对此的投入、用户流量对购物网站的重要性、原告因本案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后果、侵权行为业已停止等因素,酌情判决两被告分别向淘宝、天猫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10万元;在淘宝、天猫和帮5买网站首页上连续十五日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法官说法■
购物助手比价软件应有行为边界
本案主审法官叶菊芬指出,购物助手是随着网络购物行业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服务模式,其核心功能在于比价,即为消费者提供纵向比价(提供某一商品的历史价格走势)、横向比价(比对多个平台同款或同类产品价格);此外有的购物助手还提供垂直搜索、全网收藏等服务。
这一商业模式借用了购物网站的用户基础,有利用他人平台拓展业务之嫌。但同时,该商业模式实现了不同购物平台商品信息的实时比较,解决了网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能够增加消费者福祉。同时,也使得购物平台更愿意通过个性化服务吸引用户,有助于鼓励创新,提高竞争的充分性。只要购物助手在实际经营中未对购物网站产生不当影响,购物网站应对这一商业模式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购物网站与购物助手有如一种奇妙的“共生”关系。一方面,购物助手能满足消费者的网购需求,符合市场竞争的规律;另一方面,购物网站经营者对其网站的展示空间享有正当权益,购物助手若要在该空间拓展服务须谨慎适度,否则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这就涉及到购物助手的行为边界问题。无论出于何种初衷而采取的竞争行为,均应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客户培育等方面的付出,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不得对他人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不当干扰,更不得实施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竞争行为。
很显然,帮5淘的涉案行为已经“越界”,其具体行为方式同时也可能造成混淆服务来源、售后不良等后果,对消费者利益亦会产生一定的损害。而从原告利益角度来看,其主要竞争优势在于用户流量,若允许帮5淘购物助手继续以该种方式提供服务,必然会降低原告网站的用户粘性,削弱其竞争力。长此以往,还有可能导致网络购物平台失去培育用户流量的动力,破坏网络购物这一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叶菊芬认为,禁止帮5淘的上述行为,并非禁止购物助手这一商业模式,不会对购物助手经营者及行业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却能够保护原告目前的主要盈利模式。因此,认定帮5淘购物助手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