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万能吗?能吗?不能吗?||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来源/“小法官漫谈”赐稿 作者/江天无尘
法院万能乎?
万能!
一、包上户口
问:女方未婚先孕,生了孩子,出生证明上载明了父母双方的姓名,母亲的名字就是这个女方,现欲上户口,派出所仍要求父母双方必须都到场才可以办理,可生父失踪了,根本就找不到,就算找到了也不可能配合到女方所在地派出所,这怎么办?
答:实在没有办法找法院啊,起诉一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要求孩子由女方抚养,生父失踪了也不怕,公告送达,最后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有了法院的判决,即便父亲不到场,也不怕派出所不给上户口了。
二、包证明单身
问:男女双方1995结婚,但没拿结婚证,小孩1996年出生后,女方即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现男方欲再婚,奈何户口簿上登记了已婚,到民政局虽然查不到结婚登记,但说户口簿上是已婚,不给办理结婚登记;回来找村里开了证明,说明两个人1995年同居生活,没有领结婚证,女方出走二十余年,可是派出所也不给修改婚姻状况,坚持是已婚,说如果没有结婚让民政局给出个单身证明……于是,一个单身了二十多年的男人,好不容易找个对象准备相伴余生,愣是结不了婚,问这个困局怎么破?
答:不行找法院吧。要是子女没有成年,可以起诉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只要法院判决了,就说明你们不是夫妻,只是同居关系;这子女已经成年了,就起诉个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管有没有财产要真正分割,随便列举下,女方找不到没关系,可以公告送达,判决以后就可以证明你们不是夫妻了,你是单身,自然可以去领结婚证。
三、包房子过户
问:男女双方离婚了,签了离婚协议,也在民政局备案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剩余按揭贷款也由男方归还。拿了离婚证后,女方就回重庆了。两三年后,房子可以办证了,男方拿着离婚证、加盖了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还贷记录等材料就去房管部门办证了,可不让办,说必须女方到场或离婚协议必须是公证过的或者必须经过法院判决,这男方辗转多次都无果,人家女方已在几千公里之外的重庆根本也不可能为此跑一趟。怎么办?
答:每当无路可走的时候,就想到了法院。于是,男方就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要求确认该套房屋归其所有。法院邮寄送达了传票等材料,女方自然不到庭。不到庭没关系,可以缺席判决。
四、包离婚
问:一对后组合的老夫妻,领了结婚证没多久,由于双方子女的反对,友好协商再离婚。可是去领离婚证遇到麻烦了,说必须还要提供户口簿,但女方老太太是贵州人,领完结婚证后由于老家那边办事需要,被带回了老家;你说,为离个婚,让一个年近七十的老太太,几千公里来回舟车劳顿,加上大额的食宿支出,就去拿个户口簿,忍心吗?值得吗?那怎么办?
答:别担心,有法院啊。于是老俩口手牵手来到了法院,很快立了案,当即打电话联系承办法官,说明情况。因为没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而且双方均自愿离婚,当天就给他们做好了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拿了法院盖章的调解书,高高兴兴地走了。说还是法院好,省却他们诸多麻烦……
法院,真得是万能的吗?
其实不是。如果是,也是万不得已而能。那为什么其他部门说办不了的事,到法院都可以解决呢?说实话,这些事不是有关部门办不了,是有关部门有路可退,都不想承担责任,于是就推啊。但是法院呢,无路可退,立案登记制,而且最主要的是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有时候明明知道就是有关部门可以办理不予办理的事,但到了法院,我们也不能让当事人再回去,只好处理了,当然,这个责任也就是法官担下来了。
其实,我有时候也忍不住想问问:既然出生证明上载明了母亲为女方,现在女方要求孩子登记在自己户口下,为什么不可以?为什么必须父亲到场?如果父亲就是失踪了、死亡了或者就是不愿意等各种主客观观原因不到场,难道都要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解决吗?你们怕承担登记错误的责任,法官就不怕吗?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不比当事人去派出所申报户口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多,有时候反而还少。
既然男女双方既没有领取结婚证也不构成事实婚姻,作为派出所,你给人家婚姻状况登记成已婚本来就是错的,为什么就不能更改了?让当事人一趟趟地在派出所、民政局之间奔跑却最终依旧没有结果?派出所让民政局给出个单身证明,民政局让派出所将户口簿改成未婚,于是就成了死局。
既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了,离婚协议也是双方在民政局当着民政局工作人员的面签的,也在民政局备案了,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为什么就不能给男方办理产权证了?为什么必须要女方到场或是要公证或者经过法院的判决?所谓的公证,也不过是男女双方到场签字确认离婚协议的内容,这与在民政局当场签字并将离婚协议备案有什么不同?民政局难道在离婚时没有审查双方的身份?法院判决就万能了?法院审查也不过还是依据同样一份离婚协议。
既然结婚证在这里领的,当事人也持有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为什么就不能给人家办理离婚登记?非要看户口簿?难道不是以身份证和结婚证为准?户口簿上的信息通常都是滞后的,再说对婚姻状况的记载也没有什么作用啊,难道户口簿上登记未婚,你这结婚证就没用了?看婚姻状况还不是以你们民政局的结婚登记为准吗?法院调解离婚,依据的也不过是结婚证和身份证。有什么不同?没有什么不同!
为什么案件数量年年暴增?为什么案多人少矛盾迟迟无法解决?法官白加黑、五加二牺牲了太多,依旧无法缓解这矛盾?把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今推到第一线去,你说案子能不多吗?法官能办得完吗?其他部门能推则推,口头禅就是“不行去法院起诉吧。”法院,果真是破口袋,其他部门不愿处理的矛盾纠纷都朝里面塞——不管你愿不愿意、能不能承受得了、超不超负荷,给你就得接着就得办了就得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否则就是法官的责任。
法官,到底是背了多少不应该背的锅?
不可否认,其他职能部门也不是一点没有发挥作用,只是希望遇事不要往外推,能自行解决的就自行解决,这样不仅能让当事人省却许多麻烦和精力,也能让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去处理真正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