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被地铁门夹伤是不是工伤?| 劳动法库||福州劳动法律师推荐
文 | 沈佳立,上海市虹口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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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司马北系某单位职工,某日搭乘地铁上班途中,因其急于冲入即将关闭的地铁车厢,导致其被站台安全屏蔽门夹伤(后经诊断为轻微骨裂)。
司马北当即向站点公安报警,民警到场作了记录。
伤愈后,司马北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之焦点为,该起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各方意见】
司马北认为,其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台受伤的事实客观真实,有接警记录为证,故其受伤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范畴,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企业认为,接警记录仅能证明司马北受伤的事实,但无法对其所受伤害的事故性质作出认定,既无法证明其受到的是轨道交通事故伤害,又无法认定司马北有无责任,故不应认定其为工伤。
【最终结果】
人社部门收到司马北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走访了地铁公司及轨交警方。
地铁公司表示,司马北的受伤经过属实,地铁方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轨交警方表示,该起事件为客伤事件,不属于轨交警方受理范畴,不符合警方立案标准。
经过调查,人社部门最终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实务分析】
随着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方式也越发多样化。对此,《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此次事件中,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一、该起事件的性质不明。
一般来说,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及事故方责任分担往往由交警部门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一般由轨交警方、水上公安、铁路警方、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在轨交警方表示该起事件不属于其受理范畴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该起事件为城市轨道交通事故。
且,根据行政法职权法定原则,人社部门并无对受伤事件进行性质认定的职权。
二、该起事件的责任不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该起事件中,职工只能提供当天的警方接警记录,记录只记载了受伤的事实,既无性质认定,又无责任划分。
三、职工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马北在地铁站台受到的伤害,与工伤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虽不能享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待遇,但仍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地铁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故,司马北之受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