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着的车也能撞死人?法院还判赔?当事法院声明:尚无定论!||福州律师推荐了解
来源/综合华商报、江阴法院微信公号
最近一则涉法院判决的报道又牵动了公众的神经,据华商报的报道,车主将机动车停在自己门口,被醉驾骑行电动车的男子撞上,导致电动车主死亡,死者家属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车主在无责范围内赔偿10多万元。
刚看到这则消息的时候,因为搜索不到判决原文,本编辑第一反应是这是不是媒体断章取义误解了法院判决,因为从报道的内容来看,判决超出了常人的认知,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存在可商榷之处。看到报道后众多法官纷纷表达了对报道的质疑。
但是这则报道流传非常广泛,众多媒体纷纷转载,百度搜索记录的结果显示已经达2万余条,跟评的评论多数并不认可这份判决。今天审理法院江阴法院发布情况说明,澄清该案正在上诉之中,并非最终判决。
从情况说明内容来看,法院并没有否认报道的真实性,只是该案还在上诉中,尚未有最终结果。对此,编辑想说的,媒体有监督的权力,但对于尚未生效争议性应该慎重报道,如果真是判决有误,法院也会通过二审实现自我纠错。但如果媒体过早接入传播,会给人们心中留下根深蒂固的第一印象,后续再想翻转难之又难,这样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可以参考彭宇案,虽然彭宇在二审中承认撞了人,但是这个重要事实已经无人再关注。
链接:《停着的车“撞”死人,究竟该不该赔?》
最近,家住江苏江阴月城的陈先生,真是觉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门口的车,居然“撞”死了人!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索赔。
事情是这样的,岁末年初的一天晚间,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瓶车回家,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朱某喝得醉醺醺,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不慎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死者朱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原告坚持认为,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原告据此当庭向陈先生索赔四十余万元。
陈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承办法官现场勘察情况,确定陈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确实与相邻的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
那么陈先生还需要担责吗?
尽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 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又因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经过计算,最终,法官做出了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