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推荐||赠给孩子的房子为何难撤销?
如今,有些家庭为了维系家庭财产不被分割或旁落,或是夫妻离婚对财产争执不休时找个折中的解决方式,会选择签协议将房子直接给孩子。不过,协议签订后,也有一些夫妻,因为感情变故、抚养矛盾和重组家庭等原因,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殊不知,房子给出去容易,想要回来却绝非易事。
故事 1
夫妻买房给儿子
离婚之后要撤销
经过家庭内部协商,婆婆杨女士同意帮小两口一把,拿出自己的积蓄给他们交了全款。可杨女士担心的是,她给出了钱,房子却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她的权利如何保障?万一哪天两口子感情不和闹离婚,她出钱买的房子岂不是要被“外姓人”分走?
杨女士考虑再三,和夫妻俩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购房全款由杨女士出资,杨女士可以终生居住,夫妻俩日后共同偿还这笔钱。不论张先生夫妻的婚姻发生任何变化,该两限房都不许分割及变卖,此房的所有权归夫妻俩的儿子,也就是杨女士的孙子所有。
这样一来,杨女士的钱不会打水漂,房子也确保不被分割。
好景不长,两口子还没来得及住进新房,婚姻就先亮起了红灯。经法院判决,夫妻俩离婚,儿子归房女士抚养。
随后,张先生又将前妻和儿子起诉,认为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故,儿子尚且年幼,房屋产权手续也没有办理完毕,楼房也没有交付使用,对儿子的赠与合同实际未能生效,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之前一家人说得好好的,不论婚姻如何变化,房子都归儿子,张先生为什么变卦了?撤销了赠与,房子又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不是违背了不分房的初衷吗?
在法庭上,房女士道出了张先生心里的小九九。房女士说,因为法院判儿子归她抚养,前夫认为房子名义上是赠与了儿子,但实际却将由房女士掌控。也就是说,老张家买的房子,给了房女士,跟张先生没关系了,因此才提起诉讼。
房女士说,当年的协议是三方在综合考虑了婚姻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制定的房屋处理方案,经过了三方的协商和妥协。协议中包括借款、还债、产权归属等多项内容,如果任何一项内容反悔,都将破坏协议的整体性。
法院认为,协议是三方当事人考虑各种因素后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在签订协议时,各方就已经考虑到了可能发生的婚姻变化,张先生的理由不能获得支持。
而且,将房子赠与儿子是夫妻俩共同作出的,在房女士不同意撤销的情况下,张先生无权撤销赠与。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故事 2
父亲爱“反悔” 孩子赢官司
提及原因,赵先生说,前妻不让他看女儿,女儿也不愿意见他,双方有了很深的矛盾。加上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身体也不好,因此要求撤销赠与。
李女士反驳说,她从没有阻止前夫看望孩子,离婚后前夫一次都没有去家里或学校看过孩子。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孩子,她不同意撤销赠与。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位父亲以卖房的方式撕毁了自己十年前对孩子的承诺。
小郑的父母十几年前就离婚了,当时年幼的小郑还在读书。父母约定将他们的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产赠给儿子小郑。此后,小郑便跟着母亲生活,所有生活开销全都是母亲一人承担。离婚十年后,已经再婚的父亲郑先生利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优势,将房子卖了。
得知消息后,小郑的奶奶和姑姑多次找郑先生理论,可郑先生根本不理会。小郑觉得父亲不仅言而无信,更重要的是,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不仅卖了他自己的那部分,还把本应属于妈妈的那一半也据为己有了。已经成年的小郑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父亲将卖房款还给自己。
两起案件,孩子都赢了官司。
赵先生要求撤销赠与没有获得法院支持,而小郑的父亲被法院认定故意将已经赠与的财产再转卖他人,不履行赠与条款确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评估的房屋价格赔偿儿子90万余元。
故事 3
一纸赠与协议 保住孩子权益
不过,金女士心里总有一个隐忧。在她看来,前夫潇洒又多金,离婚之后必然会重组家庭,虽然夫妻财产都已分割,但金女士仍然觉得这些财产是两人苦心经营下来的,不希望丈夫名下的巨额财产白白便宜了别人。
于是,在办完离婚手续的当天,两人中午一起吃饭时,金女士提出,希望前夫王先生保证,今后如果再婚或者有其他意外,他名下的房产都留给孩子。为公平起见,金女士也作出相同的承诺。
豪豪是俩人的独生子,把财产给孩子,看似是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王先生同意了,两人当即写下保证书,“如再婚或者出现任何意外,各自名下所有房产全部归豪豪所有。”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几个月之后,金女士因心情抑郁自杀身亡。金女士的母亲要求和豪豪一起继承遗产时,才得知当初二人写下的保证书。金女士名下的几套房产都在市中心,价值数千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保证书是二人对自身利益的处分,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传统观念考虑,父母将所有的财产留给子女符合人之常情,保证书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署,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证书中提到“任何意外”,应包含死亡之意,当金女士去世后,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金女士名下的房产,在其去世后,应按照其本人意愿,由其子豪豪所有。因此,驳回了金女士的母亲要求继承房产的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豪豪已经年满18岁,判决之后,他便将母亲的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了。
剖析
在这些案件中,房屋产权均未变更到孩子名下,赠与人不愿意赠与了,为什么就不能撤销?
西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程乐法官解释,夫妻因为离婚将共同财产协议约定给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应视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与单纯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几年前,北京高院曾经专门发布了一个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作为指导性案例。各法院都统一尺度,参考裁判。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在没有证据证明一方受到欺诈、胁迫的前提下,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都没有单独处分的权利,需要双方同意才能处分。夫妻双方既然都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撤销时也必须是双方都同意才行,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从另一方面来说,撤销难反映出法律对夫妻赠房协议效力的认定和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在夫妻就想把财产都给孩子,而因孩子未成年受到所有权转移上的限制时,签订协议赠与似乎是个权宜之计。
程乐法官说,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房产以协议方式赠给孩子有利有弊,虽然能保护孩子的利益,但是可能会受到财产处置上的制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充分考虑各种结果和利弊之后作出最终的决定。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