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个人主动放弃社保的后果,这两个案例告诉你……||福州律师推荐
文 | 西西里柠檬
来源 | 西西里柠檬的法律博客
最近有两个案例在微信圈里转疯了,都是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后引发的劳动争议,一个案子在广东,一个案子在浙江。广东的案子判劳动者胜,浙江的案子判劳动者输。结果浙江的案子被不少企业的HR拿去当圭臬,恨不得马上去老板办公室,告诉老板发现了发厂致富的捷径。浙江的案子也是让劳动者笑开了颜,原来社保不交也不影响享受社保待遇。
真的是犯了法还有这样两全两利的好事吗?不要急,等我慢慢整理了告诉你。
先简单回顾一下浙江的案例是啥情形——
凤凰网上的题目是这样的:《高院: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又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要经济补偿不支持!》“高院不支持”,是不是很抓眼球啊?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呢?往下看:
这一告,其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的过程就不啰嗦了,反正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的老王,一路告到浙江省高院再审。最后高院一锤定音,判决如下:
看到这里,企业确实没有不高兴的理由。很多企业的法律顾问还看到了门道,这不,只要有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费,企业把应缴纳的社保费当工资发,这样,一旦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可以规避经济补偿金。算算,确实有机可趁。
真的是这样吗?浙江的判例总体上说应该不错,但是某些宣传的角度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误导。即公司可以利用劳动者的个人承诺来规避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且还能免于因未参保而导致的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义务。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是单位法定职责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应该依法追究。事实上有很多的所谓自愿放弃社保是劳动者在低薪压力下的无奈选择。所以,法院在审理类似“自愿放弃参保”的所谓职工承诺书上,应该查明到底是用人单位的授意,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谋,还是确实是劳动者个人的强烈意愿。就媒体所提供的浙江案例的信息上来看,有一个细节引起了本人的注意,即申明书上所写的“同意公司将应支付的社保份额计入工资”。不难看出,这里所谓的职工自愿,很大可能是用人单位提出可以将社保费作工资支付,而不是老王提出“我不要参保,请你把参保的费用当工资发我”。仅从这一点上来看,本人认为,浙江该案在认定事实方面,恐怕是存在一定瑕疵的。但是不管怎样,不参保都是违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支持。
下面再来看广东的案例——
对这一案件及判决结果,本人首先很认同广东这个案例法院的判决意见。其次想表述的是,不论是劳动者个人真实意思还是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放弃参保”都是违法行为,这个违法的主体当然不单单是劳动者个人,还包括用人单位,而且用人单位的责任更大一点。因为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作为用人单位即使是劳动者不愿意缴纳,也必须依法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且连同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一起缴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部门。最后我再来重点说说个人不愿意参保,单位会面临的风险:
就如同广东案例中已经判决的,职工未参保但应享受的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这笔钱那可是要多大有多大;
除了医疗待遇,最怕的恐怕就是出了工伤怎么办?单位能逃避吗?显然不能。从工伤保险的角度看,用人单位要么不发生工伤,一旦发生工伤,对一些小单位来说,很可能就是倾家荡产,企业你也不要再办了。这个代价绝对是不能承受之重。
还有养老和失业待遇,现在两个案例都没有涉及到,如果是小江或者老王合同到期终止了,成了失业人员,他们要是主张失业待遇,很明显,用人单位也不能脱了责任;而从这一点来讲,劳动者你要真放弃了参保,有没有想过自己有一天要失业,有没有想过自己有一天会年老,那时候看到同龄的人每个月都拿养老金,你还在“发挥余热”,老年的凄凉你能承受吗?
不要小看劳动保障的执法能力。社会保险事关民生,不参保的代价肯定比依法参保要高。
有用人单位也一定会这样想:现在的社会保险缴费那么高,逃一次是一次,逃一个人是一个人。这里本人必须说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其一;其二,咱不煲鸡汤,但是一个想做大做强的企业,一定是建立在诚信守法的基础之上的;其三,必须宣传一下我市的社保新政,有很多鼓励企业参保、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尤其是今年力度更大的社保降费及稳岗补贴的利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