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蔡思斌原创||大案:千万富翁被妻谋杀三次,引发的3个法律问题
大案详情:
近日,沈阳的一位千万富翁遇袭案闯进人们的视野,案件的当事人叫李晓峰,是沈阳某公司的老总,事件的起因就是这位老总在2014年3月的一天夜里和下属刘强吃饭时,莫名遭受了不明人士的棍棒袭击。
事后,老总在该名下属和公司有矛盾的股东张晓丽手机里安装了窃听软件,偷听了电话内容。结果发现,那晚殴打实际上是张晓丽和刘强等人策划的一起针对他的谋杀,策划中的人竟然还包括了他的妻子王妍,以及王妍的发小赵刚。李晓峰迅速报了警。
2014年4月,警方调查后将赵刚、王妍、张晓丽、刘强等人抓获,并最终查获5人共计预谋三次谋杀,结果均未得逞。
2016年6月,法院一审判赵刚等五人犯故意杀人罪:赵刚获刑11年、王妍10年、张晓丽5年、刘强5年。宣判后,赵刚、王妍、张晓丽、刘强四人提出上诉。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在一切都尘埃落定,谋划人受到了他们应有的法律惩罚,而作为法律工作者,在这个事件的背后我们更关心的,是如何解答在这个事件中网民们所产生的法律疑惑,现在让我们将目光投入到案件中去,探寻该事件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期,法务之家特别邀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婚姻法专业律师蔡思斌为朋友们详细解读。
一、老总偷偷在他人手机安装窃听器(窃听软件)所窃取的资料是否属于合法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以法复[1995]2号文批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1995年批复”)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5)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律师评析:在这个案件中,不得不说窃听软件的存在立了功,靠着在张晓丽和刘强的手机里安装窃听软件,受害人才能及时的发现他们策划谋杀的这个事实,迅速报警并获得警方的帮助。但是,“李总安装窃听软件的行为是否违法?他靠窃听所录下的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谋杀小队谋杀的证据?”很多人肯定会有这样的疑惑。
因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有所区别,就张晓丽等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显然属于刑事领域,其证据是否合法所依据的亦是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而李老总所提供录音亦可属于行政机关查办案件中所搜集证据,因而可以作为五人定罪量刑之依据之一。
而如若李老总欲对上述五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或是意欲以此为由起诉要求与妻子王妍离婚时,该录音能否是否属于合法证据呢?此时则需要确认该录音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否符合上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批复中规定的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虽然十分为人们所诟病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使得录音资料基本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但该批复内容依旧被各法院所遵守。且李晓峰依靠窃听所得的录音也违反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5)中对于证据必须以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要求,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对该录音予以佐证,所以本案中的录音无法作为李老总所提民事诉讼的证据,但其可以法院刑事判决文书所认定之事实作为证据。
至于李晓峰安装窃听软件是否违法这个问题,从1995年批复来看“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然而究竟指违反什么法,始终未予言明。有人认为私自录制他人谈话,有违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有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第二百八十四条,构成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该条款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司法实践中,窃听所得的录音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跟窃听人录制音频后是否有将该录音用于违法的事务有很大的关系。在一般的庭审活动中,成立【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需要行为人将录音所得进行贩卖获利,或是对外扩散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也就是说需要录音人将录音公开到网络等公开场所,给被录音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才会成立,而李晓峰仅仅是将窃听的录音用于报案,我们一般不认为他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若李老总以妻子参与谋杀为由单方起诉离婚,妻子王妍不同意离婚的,法院能否直接判决两人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
1、《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律师评析:枕边人一直在暗暗地策划谋取自身的性命,事件一经调查,李晓峰和王妍的婚姻估计也走到了尽头。而根据实务判例而言,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大多数离婚案件,如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在第一次起诉时,法院绝大多数时候均会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那么,对于李老总这种,妻子参与谋杀意图夺取性命的情况,如若李老总意欲离婚,而妻子王妍又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意大利1970年第898号法令第3条作了如下规定,当其中一方被判无期徒刑或者因特定的罪名被判刑(例如:乱伦、强奸、强迫或剥削卖淫、谋杀孩子、谋杀配偶另一方等),或者此前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则可以判处离婚。而依据我国上述法律规定,妻子参与谋杀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性质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且亦是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犯罪行为。如果李晓峰、王妍夫妻二人均自愿离婚,则二人可以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果对方不愿意离婚,那么李晓峰可以向王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现已查明的王妍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法院一般会认定对原告的身体、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被告行为属严重的家庭暴力,李晓峰起诉要求离婚,应予支持。或者也可以在等对方入狱之后提出诉讼,因为有王妍在监狱服刑这个特殊情况,李晓峰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妻子王妍涉嫌谋杀李老总,若二人离婚,李老总能否因此要求多分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律师评析:最后,让我们来谈谈大家最为关心的财产的问题。在很多人的想法中,夫妻一方想要谋杀另一方,这可是丧心病狂的行为,怎么可能还能要求分割财产呢!有这种想法是人之常情,但法治社会,一切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很明显,该案中的行为,家庭暴力并不在此列。那很多人可能会问,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就什么补偿也没有吗?他就这样白白的被人打,被人谋杀吗?
也不尽然,在该法中的第四十六条同样规定了赔偿条款,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以上情形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对于李老总的损失,在离婚过程中他可以向法院请求对方赔偿。
除此之外,若李老总膝下有儿女,在离婚时因妻子王妍已被定罪,出于有利于抚养和照顾子女的原则考虑,法院一般会将子女判归李老总抚养。而基于妻子王妍的过错行为,法院亦有可能出于带子女一方的权益,应向无过错一方倾斜之原则,在分割财产时酌情对李老总予以多分,但具体多分的比例则应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王妍的过错程度,由法院依法酌定。想不通吧,谋杀亲夫这么严重的罪行,我们的婚姻法竟然对此没有作相对明确的规定,理论上谋杀一方并不因此丧失财产分割权,只是法官可以酌情判决少分而。这似乎是个法律漏洞哟。
另外,妻子王妍参与谋杀除去夫妻感情不再外,亦存在觊觎李老总财富的可能。毕竟,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说不定李老总与王妍对财产早有约定,而王妍自知如若李老总过世基于继承关系所得财产远大于离婚,故才出此狠手,也不是不可能。当然,这只是基于离婚财产分割与继承不同所作的瞎想而已。
以上就是在该案中一些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的解答,在这里笔者还是要奉劝大家一句,一日夫妻百日恩,有什么事情大家可以协商、交流着解决,不要动不动就想着谋杀。这次李老总三次死里逃生,对双方而言都是幸运,毕竟如果成功了,谋杀小队面临的可不只是现在这样的法律惩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大家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