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官司里面的假名堂:拖、骗、瞒
讲诚实、守信用,是民事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道德标准。但司法实践中,不诚信诉讼行为时常发生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因为缺少相应的监督和制裁,诚信诉讼被无情践踏。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发现,一年来,该院共审结各类民事申诉、再审案件729件,发现涉及不诚信诉讼行为近40件。经归纳,不诚信诉讼行为目前主要分为滥用诉权型、虚构事实型、恶意隐瞒型三大类型。
滥用诉权搞“能拖就拖”
该种类型的当事人往往借行使诉讼权利之名,行拖延诉讼、损害他人权益之实,客观上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这种行为通常看似正当,实质上另有其他有悖诚信的意图。具体表现有如下几种:拆分诉讼请求,滥用起诉权、上诉权、回避申请权、管辖异议权。
如赵某与李某相邻关系纠纷系列案,原告赵某将争议的事项拆分成5项诉讼请求并要求分成5起案件审理,给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带来了很大诉累,同时也易导致纠纷解决的局限性和判决之间的冲突。
在徐某与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采信了该公司的抗辩意见,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但该公司依然提出上诉,并在上诉后明确撤销代理人的代理权,造成二审法院送达障碍,其目的在于通过二审程序拖延裁定生效时间。这就是滥用上诉权的典型案例。
为达不法目的虚构事实
某些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或基于其他不当目的,做虚假陈述,伪造应诉手续,手段具有主动性、违法性。当事人为了达到其不法目的,一般会采取不实陈述、伪造虚假应诉手续、虚假诉讼以及伪造、变造证据等方式进行。
以伪造虚假应诉手续为例,陈某、李某、王某与杨某、赵某、栗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原审系调解结案,经再审发现,该案达成调解协议时赵某并未取得其他原审被告的授权,随后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陈某、李某、王某、栗某的签字系赵某所代签。
闫某与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闫某伪造他人签字形成虚假欠条,要求公司给付施工款。原审依据虚假欠条支持其诉请,后经法院再审查明,在该欠条形成之时,欠条上的签字人已经去世。这就是典型的伪造、变造证据。
再比如,一些当事人利用法院进行虚假诉讼以逃避债务。崔某为了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恶意虚构债务,公司全部认可,制造虚假诉讼。
恶意隐瞒变相剥夺他人诉权
庭审是诉讼程序最核心的环节,参加庭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而有些当事人故意隐瞒必要共同诉讼人身份、当事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特殊身份,给法院故意制造送达障碍,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到庭应诉,从而变相剥夺他人诉讼权利,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原告李某因其亡夫在生前与被告范某所签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因其亡夫在与李某结婚之前曾有婚史,并育有一子刘某,为了达到不让刘某知悉其生父去世并参与遗产分割的目的,李某在诉讼中故意隐瞒其亡夫与前妻所生之子刘某,致刘某未能参加诉讼。此案中,当事人希望通过隐瞒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方式,以获得对其有利的法院判决。
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以期使其不能出席庭审,也是一种失信行为。原告范某与被告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范某持有焦某作为借款人、其作为出借人涉及借贷金额300余万元的借条要求焦某还款,因为缺席审判容易让原告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所以范某未详尽告知法院焦某的送达与联系方式,并故意隐瞒焦某诉其借贷纠纷正在其他法院审理的情况,导致法院无法对焦某送达文书,经公告缺席判决,原审判决焦某败诉。
还有一种隐瞒是隐瞒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田某拍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在被告田某与原告某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上已经向其披露田某系外国国籍的身份,并告知了外国的常住地址。因为缺席审判容易让原告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且对外国国籍人士送达相应诉讼材料耗时较长,原告某公司明知被告田某系外籍人士但在起诉时不告知法院,导致法院未按照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送达相应材料,缺席审判,判决原告某公司胜诉。
还有一种情况是通过隐瞒涉案标的物关键信息,致使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出现重大瑕疵。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等四人物权确认纠纷案件中,原告与四被告一直居住在某院内,后该院涉及拆迁。被告代表五人与乡政府签订了《腾退安置协议》。协议确认实际腾退人口数为五人,即张某与四被告。《腾退安置协议》写明共安置四套楼房,现四套房屋均已建成交付。张某要求法院确认其中0号房屋归其使用。因为被告吴某故意隐瞒涉案的0号房屋已置换给他人的事实,在原审二审期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对0号房屋进行了调解,导致法院的调解书处分了案外人财产,无法实际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记者: 林子杉 本报通讯员 饶亚东 王 成 李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