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令再审
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另据国家粮食局网站消息,去年11月,国家粮食局公布了修改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该办法已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庭审中,合议庭告知了王力军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审判员首先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和临河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书。法庭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买卖玉米及是否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围绕该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一致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当时的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检察机关认为,王立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辩护人认为应当宣告王力军无罪。王力军在最后陈述中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指令再审,维护了公平正义。
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作最后陈述,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期公开宣判。
什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介绍,“刑法225条第4款——就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鉴于市场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而产生的,是个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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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其林表示,最高法院在《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