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赵虎
来源 | 赵虎律师的法律博客
前段时间,电视剧《锦绣未央》在各大电视台及网络平台热播,同时,有关这部电视剧的原著小说涉嫌抄袭他人209部作品的新闻也被爆出。据媒体消息,最近有11名作家起诉这部电视剧的原著小说侵权,案件已经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
作为一名律师,笔者经常接触和办理涉嫌抄袭他人作品的案件。不过,一部电视剧的原著涉嫌抄袭他人200多部作品还是第一次听闻。一部优秀的作品总是少不了借鉴前人的作品,比如王安石《桂枝香·金陵怀古》中的“至今商女,时时犹唱后庭遗曲”,就借鉴了杜牧《泊秦淮》中的“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金庸也说曾经借鉴还珠楼主的作品。那么,什么情况属于侵权,什么情况属于借鉴呢?
著作权法上有一个判断是否侵权的原则,叫做“思想、表达二分法”,即一个作品的思想和情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是为了思想的传播,保护表达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比如谍战电视剧《潜伏》拍摄得很成功,但是它不能阻止别人再次拍摄以“谍战”为主题的电视剧,因为这个主题是思想;但是新的电视剧不能用《潜伏》中的特定、详细故事情节和对白等,否则会构成侵权,因为这些属于表达。赤裸裸的“复制+粘贴”肯定构成侵权。不过,现在赤裸裸抄袭的作品越来越少,改头换面式的抄袭越来越多,比如使用他人作品中已有的故事,但用不同的文字表达。
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创作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很多作品的创作已经从以前《红楼梦》式的“十年磨一剑”,变成了团队化、流程化的写作产业,多人参与、分工合作、一人署名。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不评价哪种写作方式更好,只是认为这种“现代化”的写作方式会带来更多侵权的可能性,署名者(法律上的“作者”)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人越多,发生抄袭的可能性越大,防控越难。本人曾经代理几起高校老师涉嫌侵权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作品其实是学生写的,但是老师署名为“作者”,所以老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目前案件披露的情况来看,《锦绣未央》原著中大量段落存在着与其他作品之间文字和表达方式的“雷同”。因为涉及的作品太多,每个作品被侵权的部分存在量上的区别。这种情况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不会因为侵权的内容少而否认侵权的存在,只是存在侵权轻重和承担侵权责任大小的差别。
《锦绣未央》原著被诉侵权案,让我们再一次审视目前的文化市场以及作品创作方式。文化产业在发展,可能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法律是底线,是不能突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