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大案原创 • 啥是玩具啥是枪 | 法院拍卖、警察犯事、法官申诉有感
看到成都商报的报道,仍然心酸,转给“枉议然”法官们看看。看看我无罪辩护的三点理由,以及“恳求法官凭审慎和智慧,改变机械执法的理念,基于良知,回到常识,考量人情,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何错之有?
啥是玩具啥是枪
法院拍卖、警察犯事、法官申诉有感
徐昕
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似与天津大妈涉案“枪支”相似。这事有点滑稽。
我不想指责法院,更不会说法官构成犯罪,因为绝大多数法官也不了解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是什么概念,根本没有持有或销售枪支的主观故意,不可能构成犯罪。
我也相信,法院会很快让公安出具一个枪口比动能低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鉴定结论,公安会立即出具,哪怕没有枪支鉴定条件。
此事恰恰反映了仿真枪、玩具枪认定为真枪的荒唐,连法院、法官都搞不清楚啥是玩具啥是枪,何况普通民众?
大连、武汉等地好些警察因仿真枪案被判刑找我申诉,连警察都不懂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更何况我们老百姓?
浙江某法院执行局的一位法官因仿真枪被判刑,也希望我为他辩护。政府公务员身份的求助者更多。但目前尚无检察官向我求助。等公检法都全了,我来为他们推荐好律师。
假枪真罪的案件,每年以数千的速度增长,造成严重的人权问题。犯罪标准过低,使人动辄得咎,必是恶法。所以,恳请领导、媒体、民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此类案件,促进枪支认定标准回归到合理的程度。
从一年半前的刘大蔚案代理申诉,到天津大妈赵春华案,我几乎天天在微博微信呼吁:1、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至少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2、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
2017年,我最大的愿望就是枪支认定标准提高。但愿实现我的这个“中国梦”。
2017/1/5
据财经网,法院所卖“玩具枪”似与天津老太涉案“枪支”相似。一些CS爱好者指出,新县法院拍卖的其中一款为手拉式弹簧压缩空气仿SVD制式仿真枪(如图),击发6mm黄色球形塑料弹丸,原理与老太摆摊的“枪支”相同,是一样的仿真枪。
近日,有网友发现,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
澎湃新闻在某司法拍卖网站上看到,新县法院在2016年12月28日和2016年10月30日,分两次拍卖了25支玩具枪,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等。
对此,新县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
法院网拍可发射“BB弹”的玩具枪
新县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
某司法拍卖网站显示,新县法院在2016年12月28日和2016年10月30日,分两次拍卖了25支玩具枪,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等。
新县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显示,这些玩具枪除了“CYMA-P.661B模型枪”的起拍价为30元一支,其余的玩具枪起拍价均为15元一支。目前,上述两场拍卖均已结束,成交价最高的为一支“穿越火线M2015-3模型枪”,该标的物起拍价位15元,最终以205元成交。
拍卖公告发布的标的物照片显示,部分模型枪外包装上标有“适合年龄18岁以上”、“使用6mmBB弹”、“请勿对准人或动物射击”等字样。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支包装已打开的“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盒子内,还配有一包黄色“BB弹”。
新县法院网站上拍卖的玩具枪。
新县法院网拍的部分玩具枪外包装上标有“适合年龄18岁以上”“使用6mmBB弹”“请勿对准人或动物射击”等字样。
2017年1月3日,新县法院一位法官告诉澎湃新闻:“这些都是塑料玩具枪,给小孩玩的那种,假子弹,以前也卖过几把,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针对记者提出的法院是否对这些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是否进行过鉴定,该法官回应称:“没有考虑那么多,光是拿到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了价格鉴定。”
“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在一支包装已打开的“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盒子内,还配有一包黄色“BB弹”。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多人因买卖、持有“BB弹枪支”获刑
早在2012年,就有人因买卖、持有可发射BB弹的玩具枪获刑。
据东方网报道,2010年11月,唐某上军事论坛时认识了一名网友,此人是仿真枪卖家。唐某先后购买了3支枪用于收藏,其中包括M1911和格洛克仿真手枪,还有一把M4仿真步枪。陶某、张某和葛某得知后在网上选定型号,委托唐某统一订购、收货,先后购买7支仿真手枪和步枪。
2011年12月5日,警方将唐某等4人抓获,并缴获各类枪支共10支。从查获情况看,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枪使用的都是6mm的BB弹。
东方网报道称,所谓BB弹,是玩具枪常用的子弹,一般用塑料制成,虽非致命枪弹,但发射距离过近也可能使人致残。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等人持有的仿真枪完全符合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设计原理,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枪虽与真枪存在区别,但仍具备上述特征,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唐某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陶某、张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是否过低引发了很大争议。而在2008年实施新标准之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的鉴定标准要高得多。
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一篇题为《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的论文指出,2007年以来,枪支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
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县法院已将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上述网拍信息删除。
天津老太因摆射击摊获刑 代理律师:已签署上诉状
2016年8月,51岁的赵春华在天津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了一个射击摊谋生。2016年10月12日,她在当地公安机关的专项行动中被抓获。
2016年12月27日,经天津河北区法院认定,赵春华非法持有6只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1月3日上午,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徐昕处获悉,赵春华已经签署了上诉状,并将于今天下午稍晚的时候,向法院提出上诉。
文章来源:大案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