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有借条还败诉,为啥?||福州民间借贷律师、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前言: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切不可只凭一张借条或者收条作为唯一的证据提起诉讼,尤其是大额的借款合同纠纷,应该想方设法提供更多的、更具体的证据,多方面、全方位证明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保证案件的胜诉。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我也做了一些此类案件,发现:借贷关系在生活中虽然很普遍,但是大家对于法律的规定往往不清楚,有时候甚至对于法院的判决不理解。所以,有必要总结一下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规定的要点,也许对很多人会有用处。
先从一个案件谈起:A借给B人民币100万,直接拿了100万的现金给了B。B收到款后给A打了借条,借条很简单,内容是:A借给B人民币100万元,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归还,利息为XX”。但是,还款时间到了,B并没有归还这笔借款。A催了几次无效,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证据就是这张借条。法院审理过程中,B承认打了借条,但是否认收到相关款项。而A除了这张借条,其他什么证据都没有提供。法院最终没有支持A的主张,A特别不理解也不认可法院判决,向二审提起了上诉。目前,本案在二审审理中。
其实,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说,如果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话,订立了借款合同之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要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能生效。这个规定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就要求原告证明已经提供了贷款。如果证明不了,只能说明借款合同成立了,但是没有生效。没有生效的合同,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怎么证明提供了贷款呢?实践中最常用的两种提供贷款的方式:银行转账和交付现金。银行交易的话,提供转账记录,就可以证明提供贷款了。交付现金的话,就需要交付凭证或者证据了,比如收条、收据、现场录音录像、被告自认等。如果没有交付凭据或者证据,法官很难判断是否提供了贷款。其实作为法官来讲,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分清楚原告说的是真实的还是被告说的是真实的。
第二,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意义不一样。
借条代表着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即借款合同的成立。但是,贷款人是否提供借款、借款人是否收到借款,除非借条上有相关文字说明,一般无法证明。
收条或者收据,代表特定人收到了相关款项,具体款项是借款还是还款或者其他法律性质,一概不管。
借条+收条(借款合同成立并提供了借款)才能完整的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和生效,仅有借条或者仅有收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当然,借条和收条也可以写在一起,并不拘泥于形式。
上面讲到的案件中,A只有借条,没有收条,只能证明借款合同的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提供了借款,仅靠借条却不能证明。这就是一审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A的原因了。那么,是不是只有借条肯定不能胜诉呢?也未必。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如果仅仅有借条,法院也不是一定不支持原告,而是要结合其他情况来判断是否实际交付了借款,这些情况包括:借款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等。
对于小金额的借款,原告主张交付现金并能说清楚具体细节的,法院一般容易支持;对于大金额的借款,交付现金只有借条没有收条的,法院会很谨慎。另外,贷款人需要提供佐证证明款项来源,比如是否当天户头正好也取现了数额相同款项等等。
除此之外,如果借款人曾经支付利息、双方曾经就还款问题有过书面的交流,都可以佐证借款交付的事实。实践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比较低,因为往往出现证明内容相反的证人,有的证人还存在利益关系。一般来看,客观证据的效力要大于主管证据。
综上,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切不可只凭一张借条或者收条作为唯一的证据提起诉讼,尤其是大额的借款合同纠纷,应该想方设法提供更多的、更具体的证据,多方面、全方位证明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保证案件的胜诉。上面讲的案子,如果二审A不能提供更多的新证据或者补强证据,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文 | 赵虎律师来源 | 赵虎律师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