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及社会案例的警示,越来越多人在婚前或婚后意识到签订财产协议的重要性。夫妻财产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持家庭和睦稳定,保障双方权益,避免今后双方及子女纷争。若日后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诉至法院,财产协议也会成为法院重要考量因素,除签订后财产约定有利方迅速提离婚等特殊情形,大多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双方所签夫妻财产协议内容来分割,下面分享几例相关案例。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2100号
法院观点: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夫妻财产契约,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撤销契约内容。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5139号
法院观点:诉争房屋系朱某1与张某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原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进行公证,约定诉争房屋归朱某1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系朱某1与张某4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0865号
法院观点:涉案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涉案房屋100%的产权归刘某所有,该约定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夫妻间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以该协议为赠与合同为由主张撤销,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民终4166号
法院观点: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主张撤销该约定,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5.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2701号
法院观点:在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王某将其在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实现后亦未将所获得资金支付给姚某,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双方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对此其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而案涉债权系某公司支付王某、金某的工程款及利息,亦为双方婚内财产约定的债权之一,且金某出具承诺书承诺该案的权益全部由王某一人享有。因此,根据双方前述约定,应当依法确认案涉债权为姚某单独所有。
6.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0853号
法院观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可以书面对财产进行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就有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主张夫妻财产约定是以离婚为前提,但财产约定中并无此内容,也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