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着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生前就将唯一一套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儿子。那父母离世后女儿是否还能对父母的这套房子享有继承权?
一对夫妻名下有一套房产,两人年纪大了以后开始操心起自己身后事。老两口思想比较陈旧,一直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所以想把这套房产全都分给儿子,所以就带着儿子到了不动产中心,考虑到房产赠与后续税费问题,为了节省成本,就以买卖形式将房屋全部过户给儿子。女儿肯定是被蒙在鼓里,毫不知情,此后几年时间里老两口卧病在床直至去世,都是女儿陪侍左右。但等到女儿为爸妈办理后事时,才发现爸妈的房产早已转移至哥哥名下,对于父母的偏心,女儿感到十分委屈和气愤,于是找律师和哥哥打官司争夺房产。律师经过调查了解,发现父母与哥哥当时虽然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但哥哥实际上并未支付房款。
在这种情况下女儿就想着,那这种买卖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是可以通过证明买卖合同无效来获得房产的继承权?或者再退一步,房屋拿不到,那哥没有支付的房屋价款自己总可以分一份吧。
单纯从表面分析,买卖合同无效其实是大概率事件。因为父母借买卖之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行为模式除了买卖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外,不具备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典型特征具体有:双方对合同条款具体内容不关注、不追求对方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价款约定随意、不符合市场标准,合同存在多处约定空白,合同签订后长期未支付价款且父母未主动向子女主张价款等等。如果有证据证明即双方缺乏真正意义上进行买卖的合意,属于虚假的意义表示。那么这份买卖合同确实应该认定无效。
但是,女儿也别高兴得太早,因为这种买卖行为虽然不属于买卖,但是会被认定为赠与,根据(2024)新01民再80号判决的观点,结合双方的亲属关系、房屋产权实际变更登记的事实来看,就是以买卖形式实现赠与之目的。因而,父母将房屋过户给儿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对此,女儿很难再就房屋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换一种思路,认定女儿就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呢?如果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儿子应当向父母支付购房款,而且房地产中心的备案合同上也标注了房款的具体价格,而该购房款属于父母的遗产,是父母对儿子享有的债权,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当然可以对该债权享有继承权。因此,如果确无证据证明当时的父母与儿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依据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买卖合同系父母与儿子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时候,就该轮到儿子慌了,只能老老实实地给钱。
现实中,除了父母双方都健在的情况下将房产以买卖形式转让儿子的情形,还有父母中一方过世后,健在的那一方偏心,以买卖形式转让房产给儿子的情况。对此,属于未经全部继承人同意擅自将遗产处分给某一继承人的无权处分,女儿的权益更容易得到保障。根据(2022)沪0120民初16018号判决,陈某死亡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执行,原告应享有部分份额。现周某未征得部分产权人即原告的意见擅自与陈卫东签订买卖合同,陈卫东作为陈某与周某的儿子应当清楚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部分属于原告,但双方仍签订买卖合同,周某未收取房款,陈卫东也表示因该行为实际为赠与,故未支付房款,结合两人的身份关系,此行为存在恶意串通,双方系属以买卖的形式进行赠与,该买卖行为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应为无效。
看完上面的案例可以发现,很多家庭为了分房子闹矛盾,其实都是因为“想当然”和“不懂法”造成的。有些父母因为老观念或者偏心,觉得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儿子最省事,结果没按正规流程操作,最后反而让子女们打官司扯皮。分家产不能马虎,无论是房产的买卖还是赠与,在办理过户前应当予以书面明确,比如签订代持协议或者立下遗嘱等方式,以避免日后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