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蔡律师文章《福州二手房转让需缴纳哪些税费,最新税收政策有何变化?》中已经对福州目前二手房税费政策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解答。有当事人进一步咨询,子女继承房产后,转卖所继承房产要不要交税,可以免交吗?
一、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时要不要交税?
根据福州相关政策,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方面均无需缴纳。
印花税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印花税=计税依据×0.05%,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福建对于印花税缴纳有相应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如果符合减半征收的条件,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会相应减少。
二、子女继承房产后,再出售要交哪些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征税情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及附加持有年限小于两年的为5.6%。
免税规定:个人持有年限满2年及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通过继承取得的房产以被继承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办证时间确定。
从实务继承情形来看,大部分房产在发生继承时都已持有满两年,因此继承后出售也都无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附加税费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的,如果不用缴纳增值税,那么增值税附加税费也不需要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征税情形:1.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福建不同地区计算标准不同,其中福州按1%计算)
免税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福建省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该“满5年”与上文“满2年”认定依据相同。
退税优惠: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子女单纯继承父母的房产,通常不会产生高额税费。然而,若子女在继承后选择出售房产,则需缴纳(现出售所得-购房时原值)*20%的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一般以申报交易金额的1%(一般在1%至3%之间,福州为1%)缴纳。但如果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那么可以免征这笔税款。
相关政策来源:福建省税务局:[政策解读]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有关税费政策” >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有关税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