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给大家分享一份蔡律师团队经办的案例,这份判决书蔡律师看完实在是深感离谱——原配要求返还丈夫赠与小三款项,钱最后却进了出轨丈夫的口袋,竟然还能有如此判法!
本案原告为女方。她发现自己的丈夫张某长期与一名女性陈某长期保持暧昧关系,并且长期赠与陈某款项,原告便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并予以返还。虽然二被告辩称双方仅为纯洁的生意伙伴关系,但法院审理双方证据后认定二被告“关系密切,超出正常人际关系的范围,即使不存在实质性的出轨行为,二人的暧昧关系亦已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显然法院该否定性评价已经坐实了他俩存在不正当关系。同时,对原告提交的相应流水证据也予以确认,认定原配丈夫向第三者赠与款项共13万元。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对被告婚外情及赠与事实都予以确认,且明确赠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之间存在超出正常人际关系范围的暧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被告张某基于该种关系向被告陈某赠与款项及物品合计130000元,赠与的款项与用于购买赠与物品的款项均系原告与被告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向被告陈某赠与款项及物品的行为损害其妻即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大家看到这里,肯定以为这个案子稳了。毕竟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076-016】曾确认“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常来说,只要证明配偶存在婚外情,且赠与行为存在,法院都会支持原配诉请,第三者应返还诉争款项与原配。但本案判决书竟然走了“不寻常路线”,实在是叫人大跌眼镜——“被告陈某受赠的款项应当退还被告张某,受赠的物品应当折价退还被告张某。”诉争款项居然不是被判返还给原配,而是返还给出轨方!
蔡律师检索众多案情相似案例,基本都是将诉争款项判决返还原配方的,最典型的即是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017)川01民终6008号,入库编号:2023-07-2-076-016】判决书:“冯某赠与孙某芳的10万元系冯某与李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冯某在未征得李某芳的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财产赠与孙某芳,侵犯了李某芳的合法权益。孙某芳取得诉争款项并非善意取得,而冯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李某芳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诉争款项赠与孙某芳,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而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李某芳有权要求孙某芳全部返还案涉款项。……孙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芳返还10万元(该10万元为李某芳与冯某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法院的这种判法,即使蔡律师办理了这么多年婚姻家事案件,也深感离谱。按照如此判决,若配偶想拿回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还必须再与出轨一方打官司。若照此判决,以后这类案件都不要起诉了,反正起诉的受益者只能是出轨一方,配偶通过诉讼根本无法达到诉讼上的,纯属劳民伤财。
细细看来,法院应当是机械套用了《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应返还财产”的规定,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受赠财产应该是直接返还赠与一方,不能返还共有权人。但这种观点显然未考虑在本案中赠与方作为过错方,系损害了原配即无过错方的权益。再者,法院虽认定了诉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忽视了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性质,原配作为共有权人,显然也有权接受返还财产,从法条本身来看,实际上也没有明确限定返还主体。事实上,法院直接判决返还给出轨方个人,相当于变相支持出轨方有权单独占有本属于两人共同的财产,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核心原则。按照本案判决结果,即便最后第三者把钱退给出轨方,原配如何确保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部分?若出轨方拒不交出,原配只能再次起诉,而出轨方完全可以将钱转移或消费殆尽,甚至可能再次将财产转让与第三者,如此让原配背负“配偶已无财产可分”的法律风险。
该案法院判决看似法条、程序正确,原配似乎是胜诉了,却让过错方成为了实际受益人,情也偷了,钱也拿回来了,这真的合理吗?